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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工医保有调整!新增32类门诊慢性病

发布:2016-01-18 10:14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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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烟台职工医保有调整!新增32类门诊慢性病,



  2016年1月1日起,烟台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一系列调整。主要涉及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和市内非参保地住院就医政策调整等事项,新增32类门诊慢性病种,提高5类门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取消市内非参保地就医限制。

  1.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12年市级统筹以来,门诊慢性病政策有效降低广大病患的医疗负担。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大参保职工对扩大慢性病范围、提高限额标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提高门诊慢性病政策保障实效,在原有23类门诊慢性病基础上,今年起我市新增加了心脏移植术后等32类门诊慢性病病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达到了55类。各类门诊慢性病将继续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

  慢性病病种——单病种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

  1.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18个月)—— 9000元

  2.心脏移植术后—— 40000元

  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1500元

  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18个月)——9000 元

  5.颅内、颈内及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后(18个月)——9000 元

  6.锁骨下动脉支架置入术后(18个月)——9000 元

  7.桥本氏甲状腺炎——1500元

  8.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1500元

  9.骨髓移植术后(36个月)—— 20000元

  1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6500元

  11.自体免疫性溶血性贫血——4000元

  12.肝豆状核变性——3000元

  13.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 4000元

  14.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5000元

  15.多发性肌炎(PM)—— 3000元

  16.皮肌炎(DM)——4000元

  1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2500元

  18.自身免疫性肝炎——7000元

  19.脊髓空洞症 ——3000元

  20.肺间质纤维化 ——3000元

  21.干燥综合征——4000元

  22.白癜风—— 1500元

  23.溃疡性结肠炎 ——1500元

  24.骨软化病 —— 3000元

  25.白塞病(BD)——1500元

  26.大动脉炎(TA)—— 3000元

  27.结节性多动脉炎(PAN)——3000元

  28.显微镜下多血管炎(MPA)——3000元

  29.肉芽肿性多血管炎(GPA)—— 4000元

  30.血管性痴呆 ——4000元

  31.克罗恩病 —— 4000元

  32.线粒体病 ——10000元

  2.提高5类门诊慢性病年最高支付限额

  在扩大门诊慢性病范围的同时,我市还提高了5类门诊慢性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

  血友病由3000元40000元

  帕金森病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癫痫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Ⅱ级)由1500元提高到1800元

  特别是血友病的支付限额一下提高了37000元,让不少血友病患者感到惊喜。之前血友病门诊最多报3000元,一些家庭条件不好的患者,在出现膝盖关节等处疼痛或小范围出血时,可能会选择视而不见的情况,拖久了会导致关节畸形,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此次报销政策的调整,能让更多的血友病患者承担得起预防治疗的费用。

  3.放宽可同时享受的慢性病数量

  除了进一步扩大慢性病种和提高待遇标准外,我市还放宽了可同时享受的慢性病数量。

  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我市原政策规定,参保职工只能申请一种门诊慢性病,但随着患两种慢性病的人数越来越多,对申请数量的限制已经难以满足职工的医疗保障要求。为缓解多疾病患者的就医负担,自2016年起,我市对患有多种疾病的参保职工实行门诊慢性病双病种医疗保险待遇。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可按最先认定的两个慢性病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取消市内非参保地就医限制

  2016年之前,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居住、工作、急诊和转诊的参保职工及离开参保地回原籍或随亲属等原因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长期居住的、急诊和转诊的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治疗的,需要办理市内非参保地就医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参保职工需先行自付10%后,剩余部分按规定予以支付。为进一步方便参保职工就医,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自今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将无需再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个人也不必先行自付10%的医疗费用。

  同时,为方便城乡居民就医,2016年起我市按二档缴费和享受二档缴费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未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个人也不再先行自付10%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