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史求轻判
检方向法庭提交了对赵某进行的精神鉴定,称赵某在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鉴定意见最终诊断,案发当天赵某对作案时间、场所及对象无选择,属临时起意,暴怒而为,事先无预谋,自我保护意识欠缺,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为器质性人格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受损,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赵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赵某在案发前已有精神病史,此案事发有因,社会责任的缺失也是造成赵某行凶的一个原因,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赵某。
因故意杀人获死刑
北京市三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经查,赵某实施犯罪时具有辨认能力,所患疾病对其控制行为的能力影响甚微。赵某对18名无辜被害人实施的刺扎行为是在主观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由此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给10多个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引起当地村民的极度恐慌。法院称,赵某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有违罪刑法定等原则,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宣判完毕后,赵某在法庭上表示不上诉。据赵某的辩护人透露,目前仍然没有回村居住的赵某母亲,希望儿子能够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