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张 晋 通讯员 王家俊 姜 宁
我市在社会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建立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制度、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形成了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保障体系框架,医疗救助水平按照每年平均不低于30%的幅度递增。近期,我市出台新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按照“精准救助、保障有力、适度扩面、便捷高效、市场运作”的原则,将实施的 《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和《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两个救助政策整合,通过补短板、兜底线、创机制,加大救助力度,切实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
新增三类救助对象
实现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全覆盖
“2015年,全市医疗救助和大病特殊救助了3.5万余名困难居民,发放医疗救助金1.72亿元;临时救助了1.67万困难户,发放临时救助金4465万元(其中因病救助1.24万户,3328万元),救助力度比去年同期提高了40%,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制度还存在特困家庭医疗负担仍然过重、对‘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体救助覆盖面不够等问题。”市民政局局长曹勇介绍。
为解决上述问题,实现“让每一位患病的市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适当的治疗,不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目标,我市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制度。
曹勇介绍,制度将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在青务工人员和在青就读的大学生都纳入医疗救助,实现了“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全覆盖。其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在青务工人员和在青就读的大学生为新纳入的救助群体。
其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 (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此外,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青岛户籍在校学生,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低保个人自付降至5%力度同类城市最大
“我们在对困难群众的调查访问中发现,对困难群众而言,最不确定性的支出和负担最重的支出,是看病的支出,一旦生病,特别是大病,不得不把从牙缝中省下来的那点积蓄用来治病,本就不宽裕的生活更加难以维持,陷入‘不能承受之重’。”曹勇说。
据悉,2015年大病医疗救助数据统计,全市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患大病家庭占31.63%,各类救助后,人均负担的医疗费用近5000元,对宽裕家庭来说不算什么,但对低保和低保边缘特困家庭来说,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
由此,新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年度内,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低保家庭成员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中低收入家庭成员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的救助标准,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执行。
据测算,新政实施后,低保家庭成员综合医疗自负比例由14%降低至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自负比例由20%降低至10%。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3万元。
此外,提高了普通门诊救助比例,低保家庭成员普通门诊救助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420元,综合自负比例降低至5%。低保家庭成员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按80%予以减免。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以上种种措施,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弃医”等问题。
特殊群体保障力度再加码
新政加大对特殊群体的保障力度。
其规定,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在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并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城乡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 (含80岁)的老年人,年度内,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以上两项,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年龄不满18周岁(含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在各区(市)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实施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因医疗费用支付过大、无力继续治疗、情况特殊紧急的,通过疾病应急救助金和临时救助绿色通道实施救助前置,先救助后补办手续。
此外,相关部门通过已建立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两类目标群体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对,保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中,全面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以方便群众就医,提高救助效率。
案例2011年-2016年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政策对比
王某,低保,癌症入院,医疗总费用57703元,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55045元 (统筹内10630元,统筹外44415元)
2011年政策,王某享民政医疗救助6904元,个人自负48141元,自付比例87.46%。
当前实行政策,王某可享大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特殊救助”,个人自负4272元,自付比例7.77%。
2016年新政,王某可享大病医疗救助和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个人自负1596元,自付比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