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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发布(2)

发布:2019-03-13 06:25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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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增加托幼机构食品采购要求和库存食品要求,明确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严禁托幼机构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并根据食药局201216号文件规定托幼机构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对饮用水、留样

    (4)增加托幼机构食品采购要求和库存食品要求,明确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严禁托幼机构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并根据食药局201216号文件规定托幼机构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对饮用水、留样食品要求也提出明确要求。

    (5)明确儿童膳食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制订儿童膳食计划,定期更换带量食谱。给与了平衡膳食的标准,包括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全日热量分配等。

    (6)提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对特殊儿童提供相应膳食,删除了婴儿喂养的内容。

    3.体格锻炼

    修订后的第三部分“体格锻炼”包括四条内容。

    (1)明确体格锻炼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开展,并掌握运动强度和运动量。

    (2)强调体格锻炼过程中要保证场地安全、做好安全准备,保证儿童运动安全。并增加了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

    (3)明确保教人员要做好运动前、运动过程中和运动后的的监测和效果评估。

    (4)对患病儿童体格锻炼进行调整,并做好观察护理。

    (5)现阶段儿童入托幼机构基本是1岁以后,所以这部分删除了针对婴儿开展的活动性游戏,包括主动、被动体操。

    4.健康检查

    修订后的《规范》细化了健康检查的内容,分两部分叙述。第一部分是儿童健康检查,包括入园(所)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第二部分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健康合格证的发放。对儿童入园(所)、在园,工作人员准入、在岗等环节做了具体要求,主要增加或强调了以下内容。

    (1)强调儿童入园(所)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应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入园(所)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并要求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体检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更改。

    (2)明确儿童入园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3)强调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4)明确了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内容,具体规定了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每年检查1次听力;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5)明确了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6)增加了转园儿童要求,即应持原园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7)强调进行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并明确检查内容。明确保教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工作职责。

    (8)对患病儿童及儿童带药问题进行明确要求。

    (9)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0)对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指出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凡患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工作人员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1)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人员健康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放。

    (12)删除修改原对有传染病接触史婴幼儿的要求。

    (13)工作人员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按照现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取消此内容。

    5.卫生与消毒

    将原《制度》的“卫生消毒与隔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五部分“卫生与消毒”。修订后的《规范》中卫生与消毒包括三方面内容: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预防性消毒,删除原《制度》中的消毒隔离制度,增加预防性消毒,并附表“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详细规定了托幼机构中应该清洁和消毒的物品种类、消毒频次、消毒方法等。

    (1)更细化了托幼机构各类物品的消毒要求和方法。

    (2)增加的预防性消毒对儿童餐饮具、毛巾以及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提出明确要求。增加了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的要求。

    (3)明确了消毒器械和消毒剂要复合国家标准或规定。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将原《制度》中的“预防疾病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六部分“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第七部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两部分内容。

    (1)明确了托幼机构要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删除了在托幼机构内做预防接种工作的内容,突出了通过查验来督促家长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工作。

    (2)重点是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3)明确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

    (4)强调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5)明确了对因病缺勤儿童的管理,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并在发现可疑病例时,及时进行隔离控制措施,并对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7.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增加并强调对儿童常见病进行登记和专案管理,并做好五官保健的登记和管理,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2)明确了除对常见病进行登记和管理外,要督促家长进行治疗和复诊,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3)强调通过健康教育提高儿童健康,减少常见病发生。

    8.伤害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