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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代购未获批进口减肥药被判刑_金羊网新闻

发布:2017-12-03 06:05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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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微商代购未获批进口减肥药被判刑_金羊网新闻,

(原标题:微商代购未获批进口减肥药被判刑_金羊网新闻)

案件回顾: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外国减肥药并从中牟利

从2014年开始,郑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代购泰国减肥药yanhee的信息。待有消费者向郑某提出购买减肥药的时候,郑某就通过泰国曼谷医院的一名护士购买减肥药yanhee。购买后,护士通过快递邮寄到郑某在珠海的仓库,随后郑某再邮寄给购买药品的消费者。

李某从2015年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代购泰国减肥药品DermcareClinic(以下简称DC)、NPP的信息。2016年,郑某通过手机微信添加李某为好友,向李某提出购买泰国减肥药品DC、NPP。经李某同意后,郑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发布销售上述三类减肥药品的信息。郑某在收到消费者的购买DC、NPP信息后,转发给李某,由李某告知泰国的医生开出减肥药品DC、NPP,并直接邮寄给郑某。最后由郑某邮寄给消费者。

2016年12月,民警抓获了郑某,并从郑某位于珠海市的某仓库内查获上述三类泰国减肥药品。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均属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处理。同月,李某在北京市被抓获。

经公安机关核查,从2014年至郑某被抓获期间,郑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多名被害人销售泰国上述三类减肥药品共计人民币283266元,郑某、李某共同向多名被害人销售其中两类泰国减肥药品共计人民币118683元。

庭审辩护:被告人对该减肥药品是否假药的认识不足,主观恶性不大

据了解,在庭审过程中,郑某辩护人认为,郑某对其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的认识不足,主观恶性不深,且销售药品并非事实上的假药,而是法律拟制的假药,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李某辩护人也认为李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代购未经批准的进口减肥药按“假药”处理,两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李某所销售的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处理。被告人郑某、李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被告人郑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法官释法】

近年来,随着微信客户端的快速发展,微信朋友圈在某些人手中已经俨然变成一个“生意圈”了,许多人通过微信进行销售、代购等行为,“微商”的经营行为日益活跃。由于新型的“微商”经营模式不需要营业执照,不用固定场所营业,运营成本低、收益高,吸引了大量人参与进来。同时,对于众多通过微信朋友圈途径购买外国产品的消费者而言,微信销售、代购等行为能够满物美价廉、购买方便等需求。因此,“微商”生意日益火爆。

但是,消费者在通过微信朋友圈途径购买产品时,也应该提高警惕,要特别注意所要购买的产品来源是否合法、产品质量是否可靠,否则容易堕入购买伪劣产品的陷井,甚至像上述案例一样,购买到未获批准的进口药品。消费者要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购买药品。根据《中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行为人往往会因对假药的认识不足,而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微商”经营者在从事商品销售尤其是进口销售活动中要时刻关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编辑: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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