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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孕妇产检验出梅毒、HIV待诊却未获告知,卫计委称...

发布:2019-03-22 06:09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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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27日,有媒体报道称四川宜宾孕妇产检HIV阳性但未被告知导致新生儿可能感染HIV一事“2016年,宜宾孕妇曾某到市妇幼保健院抽血建卡时,就已被诊断出患有梅毒、H

王某认为更离谱的是,医生在为妻子曾某做剖腹产术前从系统中调出其缺失的检验单后,并未告知家属其血液问题,直到婴儿2月21日产下后,医生才告知曾某有血液问题,2月22日曾某的血液样本被院方送往宜宾市疾控中心检验,2月24日,其HIV抗体被确诊为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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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一切正常 新生儿却感染病毒

2016年年初,王某的表姐将认识多年的朋友曾某介绍给他作为相亲对象。二人随后便同居,6月曾某就怀孕了。

2016年6月29日起,曾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前往宜宾市妇幼保健院挂号建卡进行产前检查,并做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等项目检查。王某说,检查后医院提供给曾某的检查材料都显示正常,他们俩就开始准备新房等待孩子降生。

为了让孩子生下来不至于成为黑户,2016年12月1日,他们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曾某称,建卡后,她每个月都要去妇幼保健院检查,其间的检查结果正常。

一切看似有条不紊地进行着,2017年2月20日,临产的曾某住进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她选择剖腹产让女儿降生。王某说,2月20日住进医院后,医生抽过一次曾某的血。

2月21日下午,抽血的医生在曾某生产后告诉她,2月20日抽的血存在问题,被查出有梅毒、HIV待诊。

听完医生的话,曾某顿感天塌下来,她只能痛哭。待医生走后,王某走进病房发现妻子泣而不语,经多番安慰后,曾某才将医生的话转述给他。

“我当时只希望这是医生搞错了。”在安抚好妻子后,王某找到医生,希望他们能认真仔细再核查下,并询问女儿染病的几率多大。当医生告诉他“婴儿是从母体里生出,肯定有感染”后,王某只能祈祷妻子的检查结果有误。

但现实是残酷的,2月22日下午,王某的女儿被查出患有先天性梅毒、HIV待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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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卫计委

严肃调查处理责任人

2017年2月27日,王某到宜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投诉宜宾市妇幼保健院侵犯其知情权,导致其妻曾某产下可能感染艾滋病的新生儿。

接到投诉后,宜宾市卫计委立刻向市妇幼保健院了解情况,要求市妇幼保健院立即依法做好调查并与王某进行沟通,妥善处理该投诉。通过前期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3月21日上午,由宜宾市卫计委多名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到市保健院进行现场调查,调阅了原始记录,查看了相关制度,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27日晚,宜宾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针对此事发布了《关于王某投诉市妇幼保健院侵权事件的情况说明》

说明原文如下▼

2017年2月27日,王某到我委投诉宜宾市妇幼保健院侵犯其知情权,导致其妻曾某产下可能感染艾滋病新生儿。

我委接到投诉后,立刻向市妇幼保健院了解情况,要求市妇幼保健院立即依法做好调查并与王某进行沟通,妥善处理该投诉。

通过前期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2017年3月21日上午,由我委多名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到市保健院进行现场调查,调阅了原始记录,查看了相关制度,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曾某于2016年6月29日前往市妇幼保健院做妇科检查,并于7月4日找妇产科刘仁惠医生进行早孕检查,发现其已经怀孕,刘医生便对其进行孕产妇建卡管理,并通知其返回医院进行孕早期相关检查。曾某于7月5日返回医院刘医生处进行检查,刘医生按相关规定要求曾某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等相关检测,7月6日医院出具的检验结果显示:曾某梅毒抗体检测阳性,HIV初筛阳性。医院检验科根据危急报告制度反馈到首诊医生刘仁惠处,要求曾某返回进行复检,刘医生拨打曾某的预留电话,但无法联系到本人。

曾某于2016年7月28日再次到市保健院找唐医生进行孕期检查,唐医生根据曾某自述检验结果正常进行认定,在未对初检检验单核实的情况下按正常孕产妇进行处理,自此曾某在市保健院先后进行了数次孕期相关检查,历经4名医师检查,均未对首次检验结果进行核实和追踪。直至2017年2月20日入院,在术前检查时才再次发现曾某梅毒抗体检测阳性,HIV初筛阳性。3月2日,曾某被宜宾市疾控中心确诊为HIV阳性并送达本人。目前新生儿正在市一医院新生儿科接受治疗,诊断为:先天性梅毒,HIV暴露

二、调查发现

1、市妇幼保健院对《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和《宜宾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不严,管理不到位。

2、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门诊医务人员责任心严重缺失,工作不细致,以致曾某多次就诊,都无医务人员认真按照孕期保健相关要求开展工作,没有认真核实信息,及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导致没有实施干预措施。

3、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导致没有将该感染孕产妇纳入高危妊娠管理,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4、市妇幼保健院在管理细节上不完善,登记信息过于简单,真实性核实不够,对追踪随访造成困难。

5、市妇幼保健院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手段单一、措施不力。

三、处理措施

1、市卫计委已对市妇幼保健院班子成员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已对涉案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立案,正依照相关法律按程序进行调查,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和机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3、已组织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责成市妇幼保健院对该院管理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待相关处理结果出来后,我们将及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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