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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品黑名单制度全国试行 将重点监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发布:2016-03-29 14:52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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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制网北京2月3日讯 记者 张维 文化部今日公布《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试行文化产品黑名单制度。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列

文化产品黑名单制度全国试行 将重点监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法制网北京2月3日讯 记者 张维 文化部今日公布《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试行文化产品黑名单制度。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产品黑名单和经营主体黑名单。

据文化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在全国试行文化产品黑名单管理,在河北、天津、上海、浙江、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等省(直辖市)试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管理,试点期限为一年。试点地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情形,探索相关联合惩戒措施。

《办法》所称文化产品,包括营业性演出、艺术品、游戏游艺设备、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画面以及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手机音乐等网络文化产品。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将有下列三种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一是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机构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是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三是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办法》规定,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纳入评奖评优的范围,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办法》要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及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将经营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办法》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传播、经营黑名单文化产品的行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