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记者同志能够花点时间看一下患者的控告书,控告内容全部客观真实,这个里面违法性极其恶劣,案子能这么审,不是法官也不是院长不懂法,更不是法院不能查清事实,而是从根本上抵制去查清事实,为了替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开脱,不惜知法犯法。
市中院的二审这个里面不仅没有基本的社会正义,连最基本的人性都缺失了,患者一直在疑问,难道就是因为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李小民背景深厚,权力能通天,法院就要这么维护吗?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一个28岁年轻女性眼睛都被错误用药整失明了,皮肤溃烂毁容了,未来的生活是见不到阳光,毁了我们整个全家,法院就是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案件,又能怎么样啊。
我爱人自从三年前被医院错误用药造成严重药疹,眼睛都失明了,面部也毁容了,肺功能也严重损伤,一直饱受疾病摧残,三年来,好几次她都说不想活了,一直都是家人在陪护和安慰着,这个终审判决书下来我一直没有同她说,要是同她说估计也就疯了。
现在是二审判决结束,面对着重重黑暗,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们能怎么办啊,我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一审判决书海州区法院法官明显徇私枉法,以前我们实名举报到你们市纪委也没人管、没人问,书面实名举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另外也给中院薛剑祥院长写信反映问题,不仅石沉大海无音信,网上举报吧,他们把你举报的帖子给关闭封杀了,更要命的招来二审法院报复性审判,二审是法院领导干涉拍板审理(主审法官胡丹说是领导决定案情,他没有决定权),完全是无视我们的举报,就是要维持原判,知法犯法。一方面保护了一审违法法官,另一方面也是向我们老百姓阐明一种态度,我们就是要违法审判,你们普通小百姓能怎么着了!
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虽然我们身体蒙受太多痛苦,承受太多委屈,但是我们家一直相信党,相信政府,我们家一直在努力的坚持,一直恪守法律,一直在理性依法去维权,没有任何过激行为,但是他们作为执法者,司法部门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脆弱如纸,他们本应该维护好社会最基本的正义公平,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执法者确利用手中的权势欺压我们,愚弄我们,知法犯法,不惜公然违法,穷尽办法为医方开脱,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伸冤无门啊,我们一直在承受,现在是无路可走,他们现在是把我们家往死路上逼啊,我现在的心态深深体味到为什么电视上经常报道那些被强拆的维权者最后自焚或者同执法者同归于尽,因为我此刻的心境就是这样。
二审终审就这么结束了,某种程度上对于我们家就剩下去省高院申诉这一条路了,此路是路漫漫且艰辛啊,即使我们历经千辛万苦到省高院申诉下来,发回重审,但是发回来,又是落到这帮领导手上审啊,我们还是逃不出他们的魔掌啊,我们同样维权还是难。
我同我爱人一辈子也没有做过什么大的坏事,我们结婚刚一年,这也是目前人生中遇到的最大一坎坷,给我家带来的痛刻骨铭心,永生难忘,而维权的艰辛也让我们深深的感觉到这个社会不是那么和谐,从市医学会鉴定到省医学会鉴定,从一审法院到二审,层层黑暗啊,官官相护,我们普通小民深恶痛绝。我们现在被逼的无路可走,央视生活早参考早期帮我们家报道了一点前期事情进展,但是现在他们也给地方宣传部门公关了也帮不了我家。关于我爱人张巧梅的事情媒体报道点太多,非常适合你们深入调查,因为整个事件违法、违规的地方太多,(我们证据充分真实客观)如果能深入报道,将一定会引起极大轰动,这个里面涉及到最基础人性丑恶问题,更严重的法院违法性明显,一而在的利用强权,欺压患者,患者家属来简单谈谈媒体调查报道的一点思路和想法。
患者张巧梅因普通感冒去医院就诊,因医方错误用药和后续一系列误诊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毁容眼睛重残等),诉讼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法官不懂医学,让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医方(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只接受医学会鉴定,不接受第三方司法鉴定,结果一审法院把这个事情委托给本地连云港市医学会鉴定。
我们诉讼的对方医院法人:李小民,(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是本市的龙头医院,该院长李小民却是连云港市医学会的副会长),后来就出现了连云港市医学会的虚假鉴定报告,开庭我们申请再次鉴定,接着申请再次鉴定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
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很大程度上完全照抄市医学会的鉴定,存在很大问题(详细参见质证意见),姑且不论其鉴定结论是否真假,央视媒体报道连云港市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省医学会都主动连鉴定费都不要了,本身省医学会不是慈善机构,把那些专家请过去,又吃又喝,怎么会不要鉴定费用了(生活中很反常的现象),这个是一个报道点。(省医学会不要鉴定费,这个是客观事实)
第二个问题,接到省医学会的鉴定书,患者在一审当庭提出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认为鉴定专家也有必要出庭,前后发函两次给省医学会,结果省医学会鉴定专家长达一年无故拒绝出庭,这个也是媒体可以深入报道的内容。(鉴定专家拒不出庭这个客观存在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法律明文条款规定:鉴定专家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能做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最高法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第三个可以深入报道的另外省医学会专家拒不出庭接受质询,半年后给了一个医鉴回函,回函的内容同原来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观点有很多矛盾的地方(多处矛盾,详细见医鉴定回函和质证意见),这个也是一个报道点。
医鉴回函同省医学会鉴定书都是同一医疗鉴定专家组作出来,前后有矛盾,从最基础的思维,显然原来的省医学会鉴定书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