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曝光台 > 黑药品 > > 检察“组合拳” 整治“黑心”商家

检察“组合拳” 整治“黑心”商家

发布:2020-12-31 19:04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分享到:

摘要: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新冠疫情突如其来 让所有人措手不及 口罩是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成紧俏物资 却还有那么一小部分“黑心”商家 趁机发“口罩财”“国难财” 不

检察“组合拳” 整治“黑心”商家

新冠疫情突如其来
让所有人措手不及
口罩是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成紧俏物资
却还有那么一小部分“黑心”商家
趁机发“口罩财”“国难财”
不仅哄抬物价
而且销售质量没有保障的口罩
口罩市场的乱象
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

检察“组合拳” 整治“黑心”商家

市场
乱象
1
销售伪劣口罩
2
哄抬口罩价格
3
口罩诈骗
4
在网页上发布销售
口罩虚假广告
5
销售无合法来源的
进口口罩
6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
医用口罩
检 察 履 职

检察“组合拳” 整治“黑心”商家

检察“组合拳” 整治“黑心”商家

检察“组合拳” 整治“黑心”商家

滑动查看更多图片
01
打击刑事犯罪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拼团大量购买口罩的虚假信息,并通过发送虚假单号及物品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先后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延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职能。
02
召开联席会议
延平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强化司法与行政配合,严厉打击口罩销售违法行为,共同探讨如何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在疫情期间,双方将加强市场联合检查,筑牢第一道防线,就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方面问题达成共识。
03
联合执法检查
延平区检察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对口罩市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1)某商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涉案口罩数量300多个;(2)某药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口罩,涉案口罩数量3500多个;(3)部分商家大幅提高口罩销售价格,销售价格超过成本的1至3倍;(3)某网络平台上口罩销售商家发布虚假广告。针对上述发现的违法行为督促市场管理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组合拳” 整治“黑心”商家

检察官提醒

检察“组合拳” 整治“黑心”商家

法网无情
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广告等服务”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查获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原标题:《延检战疫|检察“组合拳” 整治“黑心”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