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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 凸显“执法维权红盾为民”

发布:2016-05-13 10:11 | 来源:健康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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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大典型案例 凸显“执法维权红盾为民”

  用天然气要收保证金?退还用户三百余万元

  宜宾市南溪区天然气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

  案情简介:宜宾南溪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从2010年以来,对新安装天然气从事经营的用户,根据用天然气的数量多少来收取保证金,截至2014年8月31日,共收取用户保证金339万余元,同时还收取新申请安装天然气用户每户5元的工本费及收取变更用户姓名每户50元的更名费,共计102285元。所收取的上述费用,均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构成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查办结果:宜宾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滥收费用行为,清退所收取的用户保证金,并没收收取的用户工本费和更名费102285元;罚款102285元。

  “川螺”傍上大款“海螺” 侵犯商标专用权遭处罚

  内江市川海螺型材公司侵犯“海螺”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内江市川海螺型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为第5391731号“川螺CHUANLUO”,但其在生产销售的型材上并未按照其注册的商标标识使用,而是使用了“川螺型材CHUANLUO、川海螺型材有限公司”标签贴膜。与成都海螺型材有限公司使用的安徽海螺集团“海螺”注册商标标签贴膜“海螺型材CONCH”中的“CONCH”驰名商标相比较,二者中间红色菱形标识完全相同,整体字母的排列组合相近似,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当事人在标签上标注企业名称,突出使用“川海螺”字号,其色彩、字体、大小与企业名称其他部分区别明显,而“海螺”注册商标经海螺集团持续宣传,“海螺”型材在业界享有了较大知名度,当事人突出使用“川海螺”字号,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之间有一定联系,造成混淆。当事人构成侵犯安徽海螺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查办结果:内江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罚款。

  高收益诱惑你去投资 虚假宣传被罚10万元

  犍为县畅祥运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犍为县畅祥运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印制的宣传折页和海报称:“该公司由四川省政府审核,四川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专业从事金融投资的综合服务平台。”“畅祥运投资10万元收益分别为3个月3900元、6个月8400元、一年180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宣传内容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乐山市犍为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仿冒“海底捞”火锅底料 制假黑心窝点被连锅端

  吴军侵犯四川海底捞“捞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简阳市工商局会同市公安局在一个闲置厂房内查获吴军制售假冒中国驰名商标“海底捞”火锅底料的窝点,现场查获有海底捞清油火锅底料成品1561包343.42公斤,火锅底料半成品49.325公斤。经海底捞公司鉴定,上述海底捞火锅底料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查办进展:目前简阳市工商局正会同公安机关对此案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假长虹电池进价二毛二卖价翻七番

  张小红销售侵犯“长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案情简介:张小红于2014年12月底,以每粒0.22元的明显低价从扬州购进标称“上海长虹电池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长虹能量王”5号、7号电池共55296粒,在三台县新德场镇销售,销售价为每粒1.50元。该“长虹能量王”属于侵犯“长虹”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截至2015年1月8日被查获时销售30960粒,获利39633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长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绵阳市三台县工商局没收侵犯“长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共24336粒,并对当事人予以罚款。

  零利率购车要当心 车子悄悄提了价羊毛出在羊身上

  成都博杰汽车销售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案情简介:成都博杰汽车销售公司开展“零利率贷款购车”活动,宣称在活动期间贷款购买指定车型的客户,所需缴纳的贷款利息由博杰承担。根据博杰与供货商的约定,活动所需贴息资金,由博杰承担30%,供货商承担70%。但博杰将应由自己承担的贴息款(贷款利息的30%)计入车价后再进行所谓全额贴息。活动期间,以上述方式销售车辆27辆,获违法所得22356.88元。

  查办结果:四川省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罚款。

  不按保险定损多收费 修车欺诈退钱还被罚款

  向均在汽车维修服务中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向均收取消费者谭杰1.9万元维修费后,进行维修时,没有按定损清单为事故车辆更换电瓶、散热器框架、倒车镜等,多收费用3550元,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同时,未取得二类机动车维修的许可,超出核准经营的范围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

  查办结果:广元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消费者费用3550元,对当事人欺诈消费者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处以罚款。

  未经消费者同意个人信息上墙做了广告

  刘小蓉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刘小蓉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包括有消费者姓名、性别、年龄、初查日期联系电话等内容张贴于配镜中心墙上进行宣传,违反《消法》有关“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广安市武胜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

  没纳入产品目录电动车不是说卖就能卖

  四川锋冉商贸公司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四川锋冉商贸公司于今年1月12日以3400元的价格销售一辆型号为“MG2-B4820-G1”“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经查,该“绿源牌”电动自行车未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规定。

  查办结果:成都市武侯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并处以罚款。

  医院“一针多用” 省下来的一次性注射器还是收了费

  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违法收取费用案

  案情简介: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护士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时,没有严格按照医务规范和药品的组数使用,而是通过“一针多用”的方式把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节省下来,向患者收取的含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的收费项目次数多于实际使用在患者身上的数量。经查证,共计多向患者收取未使用的材料费用13万余元,构成了收取未向患者提供服务或药品费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自贡市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