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曝光台 > 黑药品 > > 山东莱州法院出重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山东莱州法院出重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发布:2018-04-01 06:43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分享到:

摘要: 为依法维护百姓身体健康权,做“舌尖上安全”的守护者,近年来,莱州法院积极行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肃惩处一批犯罪分子。2015年以来,共审结涉

  为依法维护百姓身体健康权,做“舌尖上安全”的守护者,近年来,莱州法院积极行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肃惩处一批犯罪分子。2015年以来,共审结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38件,53人及6家企业被判刑。

 

  利欲熏心铤而走险 加工“病死鸡”被判刑

 

  李某原本是一狐狸养殖户,在养殖狐狸期间,李某经常到食品公司收购鸡产品。期间他发现养鸡场运送活鸡到食品公司后,有些鸡病死了、捂死了,按照国家规定,死了的鸡不能加工销售,必须进行深坑掩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李某由此想到了一个“生财之道”,便通过关系找到了养殖户唐某签订协议,由唐某将病死鸡销售给李某。

 

  于是李某和王某迅速购买了脱毛机、速冻机等设备,在王某的养殖厂建起了加工厂。病死鸡源源不断地流进加工厂,李某雇佣的工人从中挑选出一些成色较好、颜色不深的病死鸡经脱毛加工、冷冻处理后,李某将这些变身为健康的鸡产品送往自己家亲戚朱某、李某某处销售。在利益的驱使下,朱某、李某某将李某送来的鸡产品全部销售到外地。

 

  据李某供述,他跟王某组织人员在王某经营的养殖加工厂内收购、加工、销售病死鸡,王某负责账目。为了能够确保病死鸡收购,王某与唐某签订了收购病死鸡协议,唐某以每只病死鸡0.8元的价格为王某、李某提供病死鸡。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加工完毕的涉案价值80余万元的病死鸡产品。

 

  莱州法院审理认为,六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处李某之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工业盐冒充食用盐 父子俩为暴利走歪路

 

  武某叶与武某林父子俩共同经营着莱州一家私营企业,武某叶瞅准了工业盐冒充食用盐进行销售的巨大利润,决定大捞一笔。武某林通过在网上聊天,联系到济南一家包装公司王某峰,定制并购买了“雪玉春”牌海晶盐小包装袋共计60余万个,后又在河北一家企业定制并购买了假冒食用盐外包装约26万个。有了品牌食盐的包装袋,武某父子开始堂而皇之地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向社会进行批发销售。

 

  2015年,武某叶与武某林向张某伟(已作另案处理)销售了15吨工业用盐及假冒食用盐外包装袋,向王某朋(已作另案处理)销售4吨大粒盐和6吨工业盐以及假冒食用盐包装袋1万5千个,张某伟和王某朋雇人将工业用盐灌装进假食用盐袋中,冒充食用盐向多地销售。经查,这些工业盐有的卖给了调味品店,再由调味品店将工业盐与孜然粉掺杂销售给了烧烤摊,有的卖给了饭店、咸菜加工店、肉食店等,有的则通过走街串巷直接卖给了附近村民,而蒙在鼓里的村民用工业盐来腌制食品或直接食用。

 

  某日,武某父子在运送5吨工业用盐及假冒的食用盐外包装袋送货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武某林住处查获工业盐和假冒食用盐2吨,假冒食用盐的外包装袋1700余个及自动薄膜封口机一台。

 

  莱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克业、武金霖为了销售假冒的食用盐,将工业盐和辅助定制的假冒食用盐包装袋一起销售给他人,分别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对被告人武克业、武金霖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武克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武金霖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获的工业盐及作案工具封口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只顾利润泯灭良心 药房做起黑心买卖

 

  莱州某药房于2003年成立,姜某某是莱州某药房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药店管理。十几年后,药店的正常收入渐渐满足不了姜某某的野心,听说进购虫草、鹿鞭丸等保健药品利润非常可观。虽然知道该类药品对人体伤害极大,但为了利润姜某某不管不顾,立即通过非正规渠道从烟台、济南等地进购一批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虫草鹿鞭丸等保健药品,打算狠狠地赚一笔。

 

  为了掩人耳目,姜某某亲自联系进购虫草鹿鞭丸等保健药品,不经药房工作人员审核,也不录入系统,更不让摆在货架上销售,只是在客人有需要时,由工作人员进小屋内拿货。

 

  某日,公安机关在其店内当场查获虫草、鹿鞭丸等保健药品298瓶,经检测,其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认定为假药。并查明该药房销售假药获利13万余元,将姜某某抓获归案。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莱州某药房销售假药,被告人姜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莱州某药房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一千五百五十八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