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力推“疫苗险”
专家:应该由疫苗生产商为疫苗质量投保
《河北日报》(2016年3月31日) 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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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郭春虹
3月21日,山东警方破获了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其中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据报道,山东问题疫苗案中的涉案疫苗已有部分流入18个省市的医药市场。一石激起千层浪,黑心商和失职的有关部门立刻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部分保险公司借疫苗事件推出“疫苗险”
春季正是全国各中小学注射疫苗的集中时期,记者获悉,一些对商机敏感的保险公司已经快速跟进问题疫苗事件,适时地推出了疫苗保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阳光人寿都推出了疫苗接种保险。三家保险公司“疫苗险”的保费从十几元到数百元不等,保额则从几万元到二十几万元。
据了解,我国疫苗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一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由政府为公民免费提供,政府管控,无利可图,安全有保障。二类疫苗是针对某种人群由公众自费、自愿接种。二类疫苗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一些不法分子也因此乘虚而入。
而与疫苗接种相关的保险也分两种:第一种是对政府救助补偿制度的补充,即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第二种是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涵盖疫苗接种风险的产品。保险公司推出的疫苗保险产品主要针对的是第二类疫苗,即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疫苗险”都保啥?
记者了解到,并不是买了“疫苗险”,出了事故后就能得到全部理赔。根据一些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问题疫苗引发的不良后果将不在赔偿范围内。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疫苗险”的免责条款明确指出:因疫苗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另一家保险公司的“疫苗险”的免责条款也明确规定: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此外,各家还有多种免赔理由,比如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分娩前婴儿本身存在的严重疾病或缺陷造成的后果等。尽管免责条件比较多,但保险从业人士依然表示,商业保险仍是防范疫苗质量风险,为接种家庭遭遇意外事故后提供救助的重要途径。
业内:应该确立疫苗质量强制保险制度
石家庄市民王先生说,就算问题疫苗引发的不良后果保险公司给予了全部赔偿,这也不是最好的结果。有业内人士认为,病要从根上除,应该由疫苗生产商为疫苗质量投保,而且是强制性的,而不是让消费者自己去买疫苗险求保障。他认为,确立了疫苗质量强制保险制度,可以使疫苗生产企业加强责任心。此外,在强制保险模式下,疫苗生产企业通过以购买责任保险等方式承担生产质量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大规模质量事故导致疫苗生产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后受害者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