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报道,山东非法经营疫苗的庞某曾是某医院的药剂师,为非法获利违法经营人用疫苗,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叁年,缓刑五年。在缓刑期间,庞某不但不悔改,还带上刚从医学院毕业的女儿一起继续违法经营。庞某控制的22个银行账户中,从2010年至案发,她涉嫌非法经营收款金额高达3.1亿余元,累计金额(含收入、支出)则高达5.7亿余元。(西江网新闻)
先别说山东“疫苗事件”涉及违法经额之大,地域之广,影响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就其论对中华民族的花朵注射如此疫苗,简直可以定论为:疫苗之灾,民族之灾,人间之灾!这简直是挑战我们这个具有5000年悠久文明历史的大民族的极限!痛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千千万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可是在我们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令人心惊胆战。为了除虫害,有人甚至使用剧毒农药,致使蔬菜、果品农药残留严重超标;为了提高产量,有人盲目使用违禁激素;为了增加猪的瘦肉率,有人竟在饲料中掺上“瘦肉精”;为了使面粉和粉丝增白,有人胆敢把有毒化学品“吊白块”掺和其中。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和医药安全一直都是我们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在经历了那么多次的两会却仍然没有多少改变。这些食品安全问题为何屡禁不止呢?为何“山东疫苗事件”能够重蹈覆辙,那难道说我们没有相关的法律来约束吗?不是,笔者认为法律对违法者制裁过于轻,唯有加重法槌之度才能减少或制止类似的违法行为!
“山东疫苗事件”犯罪嫌疑人庞某之前曾因非法从事疫苗药品经营活动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这次重操旧业却是在缓刑期间。当初她初犯涉及的经额就已高达500万元,但对她的处罚却是罚款50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试想,本来上次违法经额就巨大,影响与后果也相当恶劣,加上违法属于明知故犯的主观违法,这种灭绝天良的“杀人”的行为,理应判她个死刑,也许今天的悲剧就可能不再发生了。
其次法律对于监管部门的处罚也有“欲盖弥彰”之嫌。回想当年曾因“三聚氰胺”事件的某监管部门领导,为此付出代价没有?表面上看是付出了——这些人“好像”受到相应的处分。但在几年后这样一个对食品毫无安全竟识的民族罪人,“摇身一变”,有的居然能升至食品安全的高管,这真是对食品安全的巨大讽刺!
“山东疫苗事件”居然能在相关监管部门眼下大摇大摆地非法经营五年,这不是某个人出了问题,而是整个监管链出了问题。深入剖析,监管部门和违法人员不是猫和老鼠的关系吗?但在全民捕杀老鼠时,猫的利益真的就没有受损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说黑心商人不可怕,可怕的是没人约束,在最需要监管部门掐断这条罪恶的链条时却视而不见。对于这样的监管者用道德和良知能约束他们吗?不能,必须加大法律对其的制裁,方可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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