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2014年3月底租用栖霞区贞利西村46号房屋从事无证加工猪蹄的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高某购买工业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安排胡某、徐某将工业过氧化氢用水稀释配置浸泡液,浸泡有污血和异味的猪蹄,以达美化猪蹄外表和去除异味的目的。浸泡加工后,高某、徐某将猪蹄投放到市场进行销售。2014年8月7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查获上述无证加工场所,并当场查获约25kg的工业过氧化氢1桶(经检验,质量分数为26.8%)及空桶4个、未加工猪蹄78箱、已加工猪蹄18袋(每袋约10kg)、浸泡池中的猪蹄100kg、、粉末状工业氢氧化钠4kg。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等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记者冒群丁晓斌
原标题:南京中院公布近5年来 南京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