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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集赞却不履行承诺需担责(图)

发布:2016-03-09 18:31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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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微信集赞却不履行承诺需担责(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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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华商晨报迎来第十六个社庆。3·15来临之际,省工商局、省消协与本报合办的消费维权直通车栏目走进社区,华商晨报维权记者、华商晨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面对面为居民提供维权服务,讲解法律常识和维权知识,解决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困惑、难题。

  本报讯 (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赵威)参加微信集赞赠礼品活动,集齐赞后商家却称奖品没有了,商家违约吗?在便利店买的牛肉酱,吃出异物,如何索赔?

  省工商局、省消协与华商晨报合办的消费维权直通车栏目进社区活动继续进行。昨日,本报维权记者、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宗胜以及沈阳计量院工作人员来到沈河区风雨坛街道茂泉社区,面对面为社区居民遇到的消费维权难题和计量问题答疑解惑。

  居民们现场反映的消费投诉线索中,商品类投诉主要涉及食品、服装鞋帽和药品和保健品等;服务类投诉主要涉及健身服务、银行服务和物业服务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居民反映的投诉线索中,涉及微信营销方面的投诉成热点。

  典型案例

  微信集赞不履行承诺

  商家需担责

  市民刘女士反映,去年5月,一家保健品公司搞“集齐88个赞,可获得移动电源或者保温杯”的活动。她在活动期间集齐88个赞后,商家却称奖品没有了。

  刘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给予合理解释并给出奖品,但商家不同意。

  律师说法:

  目前,“集赞送礼”、“点赞送礼”等成为商家在微信朋友圈中进行的一种新型营销方式,商家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开展集赞有礼的活动,粉丝只要根据商家要求集够相应的赞数,便可到礼品。然而,当用户在辛辛苦苦集赞之后,有的商家却以“商品已发完”、“预约已满”为借口不兑现承诺,更有甚者通过微信网购骗取钱财,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本案中,商家发出的“集赞送礼”信息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微信用户集满“赞”并告知商家时,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商家不兑现给予礼品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在刘女士集齐88个赞,要求商家兑现承诺时,合同即成立。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刘女士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微信购物与宣传不符

  商家应退货

  市民王女士反映,今年春节期间,她到街边外贸箱包店购物,经门店销售人员介绍,通过微信从外地购买了一款女士皮包。

  7日内,皮包到货,王女士发现商品实物与商家提供的商品照片有差异,要求商家予以退货,而商家只同意换货不同意退货。

  律师说法:

  微信营销多采用熟客介绍的方式,通过边聊天边购物的模式,让消费者以为安全有保障,实际上这只是一种错觉。

  本案中,消费者王女士是由商家介绍通过微信购买的商品,到货后发现商品实物与商品照片存在差异。而王女士在购买前,只是看到商家提供的商品照片,并没有看到商品实物,这是看样订货。

  根据《合同法》规定,实物与样品应该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应当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微信朋友圈交易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要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要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如果做到以上三点,卖家一般不敢只收钱不发货或者出售假货,即使出现纠纷也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15元牛肉酱吃出异物

  可索赔1000元

  市民徐女士反映,去年夏天,她在便利店购买了一瓶牛肉酱,花费15元,回家食用吃出一粒石子。事后,徐女士找到商家要求赔偿,商家只同意退货。

  律师说法:

  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电子秤没贴检验标志

  可能藏猫腻

  在昨日活动现场,沈阳计量院工作人员向社区居民讲解了有关血压计、水、电、煤气表和“菜篮子”等计量器具专业知识。

  据专业人士介绍,电子秤和机械秤每年要定期由计量检定部门进行计量检定,检验合格后会在秤身上贴上邮票大小的检验标志,上面标有检验时间或有效期,如果没有该标志则该秤为非法使用,可能为黑心秤,可以拨打12365向质监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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