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陈先生在个人微信公众账号上盘点“黑心店”惹上侵权官司,福田人民法院28日上午对深圳市某面食公司诉市民陈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陈某侵权成立,判决被告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3605元。
福田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核实其所发表的文章的内容真实性,即通过公众号发布有关原告的否定性评价,其文中的“地沟油人肉探测器”、“希望胖老板能良心发现,可惜去一趟吃一回药,只能恨恨枪毙”等表述以及“一个月总还去一趟”的频率,很容易造成一般社会公众的误解,认为被告亲自多次去原告处就餐,对原告的食物质量、口味变化等方面有一个较为客观的评价,从而对原告食用油有问题存在合理怀疑。
此外,该篇文章已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并对一定数量的不特定第三人产生影响,从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原告名誉权被损害事实成立。
那么如何界定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的界限?法官表示,可以讲个人感受,不要描述太多没有依据性的东西,结论性的评价,比如吃了之后可以说“很难吃”,但如果很详尽地描述,产生的理解就不一样了。
陈先生在其个人微信公众账号回应称,尊重法院的判决,接下来将准备履行法律赋予的上诉权利。(南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