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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老板售“性药”懵懂少年酿大祸

发布:2021-02-09 19:48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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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25日,15岁的少年沈某因强奸罪被江苏省睢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这起案件发生于去年2月18日,当晚沈某及另一名少年卢某采取欺骗的手段,将一杯兑有“性药”的开水让一名14岁的少女喝下,乘其昏迷之机将其轮奸。此前,同样只有15岁的卢某被法院判处

  6月25日,15岁的少年沈某因强奸罪被江苏省睢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这起案件发生于去年2月18日,当晚沈某及另一名少年卢某采取欺骗的手段,将一杯兑有“性药”的开水让一名14岁的少女喝下,乘其昏迷之机将其轮奸。此前,同样只有15岁的卢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从来没见过这东西,很好奇”

  沈某、卢某均家住该县某镇,二人原是同学。沈某去年元月份从某中学初中一年级辍学回家,卢某则在河南省某武术学校就读。2003年2月15日这天是阴历正月十五,沈、卢两人碰到了一块玩耍。在春节期间,两人各自从家长及亲戚那里得了数百元“压岁钱”,因此十分高兴。意犹未尽的两人商定,干脆到毗邻的邳州市内再“玩两天”。当天晚上,两人坐车来到了邳州市,找了家旅社住下,随后上街闲逛。他们信步走到邳州市火车站附近的一家保健品门市部内,立时被形形色色、花里胡哨的所谓“男女性保健品”牢牢地“吸引”住了。看到他们两人面红耳赤的窘态,店老板主动上前搭讪,并“热情”地介绍各种产品的功能。最后,在店老板的怂恿下,他俩花10元买了两包据称是“女性专用”的性药“××粉”。事后据卢某交代,之所以购买这个东西,是因为“很好奇”。

  “找人试验一下药效”

  回到旅社后,他俩发现有一包药给弄丢了。沈某自告奋勇服下了剩下的一包,想“体验一下药效到底如何”。沈某服用后,感觉除了“全身发冷”以外,也没有其它任何反应。于是,他俩打算回家后再找个“女的”“试验一下效果”,想来想去他俩确定了两人的小学同学李某为目标。第二天上午,他们在同一商店内又买了两包“××粉”后返回各自家中。

  2月18日下午,卢某、沈某在镇上一家个体旅社内订了一个房间,晚上8时40分在镇上中学附近等到了刚刚放学的李某。这天正巧是李某14周岁的生日,家里早就准备了一桌丰盛饭菜等着她。见到卢某和沈某这个时候找自己“玩”,李某本想拒绝,但经不住两人的一番花言巧语,准备与他俩“说一会儿话”再赶回家中过生日。到旅社后,沈某偷偷地将两包“××粉”

  全部倒入一杯白开水中,让李某喝下,后又让她喝了点白酒,不久李某便当场昏迷。卢某、沈某随后将其轮奸。当晚10时许,该镇派出所人员来这家旅社例行巡查,衣冠不整、神情慌张的卢某、沈某被当场抓获。而此刻,全身赤裸的李某仍然躺在床上昏迷不醒。

  “应加强性保健品市场的管理”

  两位少年被抓获归案时,侦查人员按惯例告诉他们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沈某听后竟然这样回答:“我听不懂是什么意思,你们给俺家的大人说吧!”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沈某的父亲救子心切,为包庇犯了罪的儿子,精心伪造了沈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书”、“幼儿防疫登记卡”等多份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给侦查机关,谎称沈某出生于1989年5月15日、案发时不满14周岁,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后经侦查,沈某实际出生于1988年5月15日,案发时已满14周岁,应负刑事责任。2004年6月21日,沈父被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沈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该案的承办人员强调指出,目前各地性保健品市场十分混乱,销售网点遍布大街小巷,有的销售商为牟取暴利竟然向未成年人销售所谓的“性保健”药品和用具。同时,违规的“煽情”性保健品广告也有诲淫诲盗之嫌,一些未成年人出于好奇、追求刺激往往利用此类药品从事非法勾当。该县两年前就曾发生过一名初中女生喝了兑入某种“性药”的饮料后被三名少年轮奸的案件。为此,他们呼吁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性保健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