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回收药”牟利 黑心商难逃法网 2009年07月16日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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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温州视窗7月16日讯 (见习记者 吴施施 通讯员 潘丹芬)烟酒礼品可以回收、旧手机可以回收,药品难道也可以回收吗?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收购“回收药”并进行销售牟利的案件,黑心商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无论是街头收药,还是将药品倒卖给药贩子都属违法行为。然而在回收药品的暴利驱使下,仍有药贩铤而走险。
从2007年初开始,陈某在上海等地低价收购吗丁啉、保心丸、西比灵、胃复春等“回收药”,运到乐清存放在乐成镇建设西路他的暂住处整理后,再销售获利。
2007年5月15日,当陈某将5件药品准备运到柳市镇托运到成都销售时被查获,随后执法人员在其暂住处又查获18件未销出的药品共178种。经乐清市医药公司核价,查获的药品中有159个品种的批发价核价为271177.97元。另外19种乐清医药公司无法查实的药品中的13种的批发价为15578元(另5种无法采集到相关价格)。
温州市药监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药品回收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因为药品的存放条件比较特殊,一般民宅不具备储存条件。最令人担心的就是收购过期药品,然后销售到农村等地,服用者使用过期药品后极容易产生不良反应,甚至因此丧命。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销售药品,价值达286755.9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药监部门也提醒广大市民,药监部门除了加大打击力度外,市民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要把家中剩余药品卖给药贩子。目前全市不少药店已设立过期药品回收点,市民可将过期药品送到指定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