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否具有强制性:法院称,“被告人声称将向媒体公布……的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可即使李海峰威胁要向媒体曝光,今麦郎也没有面临过无可选择、必须得拿出450万元给李海峰的境地。今麦郎一直都拥有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今麦郎早期曾和李海峰多次协商(尽管很不愉快),后期还能使用仲裁、民事诉讼来试图保住自己的450万元。因此,“向媒体曝光”没有剥夺今麦郎的抗辩权,也就没有强制力。
4.李海峰发表微博时编造内容,今麦郎应对其提起诽谤民事诉讼,而不是向公安报案
可能李海峰最不占理的地方在于,2015年3月23日,协商未果的他最终选择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进行曝光,他在发布西安国联检测报告的同时,又添油加醋发布了“我妈妈因长期食用方便面患上乳腺癌,最小癌症患者不到三岁”等未经证实的内容,随后还向今麦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昨天已经有三家媒体联系了我,微博的阅读量快要突破四万人!大家再努努力继续转发!让更多的人知道今麦郎这个黑心企业”的不实短信。
很可惜,判决书里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李海峰在和今麦郎协商时(发表之前),有利用过上述内容威胁向媒体曝光(只利用检测报告威胁)。当李海峰发表上述未经证实的内容时,已经完全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范畴。今麦郎如果认为上述内容是胡说八道,该选择的不是请求公安机关对李海峰刑事拘留,而是该对李海峰提起诽谤民事诉讼。
许多法律学者将被大刑“伺候”的李海峰,与2006年著名华硕天价索赔案中的黄静进行对比。华硕存在违规使用测试版CPU的情况,对黄静侵权在先,黄静向华硕提出500万惩罚性赔偿,声称如果不满足就向媒体曝光,在协商未果情况下,黄静确实向媒体曝光,不过没像李海峰那样,在曝光时编造事实。可以说,在“敲诈勒索罪”的范畴内,黄静和李海峰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都极其相似。黄静的运气要好一些,先是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批准逮捕,后检方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作起诉,还拿到2万多元国家赔偿(她全捐给了中华慈善总会)。
包括徐光华在内的多位教授,都认为在认定维权索赔和敲诈勒索时,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不一致,“司法机关对于同一案件也经常出现不同意见”。如果“同案不同判”现象持续下去,如果地方法院继续做出李海峰式的业余判决,那人们只能越来越对中国地方司法的水平感到怀疑和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