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曝光台 > 黑药品 > > 销售染色黄花鱼,烟台五名黑心商贩被判刑

销售染色黄花鱼,烟台五名黑心商贩被判刑

发布:2021-01-02 19:38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分享到:

摘要: 近日,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对陈某安等人提起的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芝罘区法院公开宣判。 人民法院对陈某安、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等五名

销售染色黄花鱼,烟台五名黑心商贩被判刑

近日,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对陈某安等人提起的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芝罘区法院公开宣判。
人民法院对陈某安、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等五名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刑期及1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判决被告人陈某安、张某丽、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同时,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依法判令:
1.被告陈某安、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消除危险,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被告陈某安、张某丽、陈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5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3.被告张某兵、张某可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5000元,与同案人陈某安、张某丽、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公诉意见及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十倍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请求均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销售染色黄花鱼,烟台五名黑心商贩被判刑

销售染色黄花鱼,烟台五名黑心商贩被判刑

2020年1月,案件在芝罘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陈某安、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等五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碱性橙Ⅱ(俗称“王金黄”、“块黄”)系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可能对人体有害,仍在陈某安租住的平房内,使用碱性橙Ⅱ对从幸福九田水产市场批发购进的小黄花鱼进行染色,后在芝罘区红利市场某摊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销售。
其中,2019年3月7日至3月12日,陈某安伙同张某丽、陈某等人销售染色后的小黄花鱼共计10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00余元,张某兵、张某可参与销售染色小黄花鱼6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00余元。
2019年3月13日,陈某安伙同张某丽、张某兵、张某可,使用碱性橙Ⅱ对当日购进的小黄花鱼200余斤进行染色,准备运输到红利市场出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扣押的冰鲜小黄花鱼含碱性橙Ⅱ0.8mg/kg。
芝罘区检察院认为:陈某安、张某丽等五人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陈某安、张某丽等五人明知使用碱性橙Ⅱ染色的黄花鱼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消费者食用后可能对人体有害,仍对外销售流入市场,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并报烟台市检察院批准后,芝罘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安、张某丽等五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陈某安等五人消除危险,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陈某安、张某丽、陈某连带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75000元;
3. 张某兵、张某可对陈某安、张某丽、陈某应当支付的赔偿总额中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5000元,与陈某安、张某丽、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销售染色黄花鱼,烟台五名黑心商贩被判刑

销售染色黄花鱼,烟台五名黑心商贩被判刑

使用互联网设备远程视频“出庭”
本案系芝罘区检察院贯彻落实高检院“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典型案件,也是落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开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
芝罘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组合拳,对“涉舌尖上安全”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形成检察监督合力。
第二检察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履行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职能,并积极向第四检察部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第四检察部除注重刑事证据的转化,还根据公益诉讼本身的特点与证据要求,充分行使“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的调查核实权,通过咨询专家意见、向有关新闻媒体调取相关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对涉案染色黄花鱼进入流通领域及公益受损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及时固定证据,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获取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奠定了坚实基础。
鲁检君提醒您
经咨询专家意见,碱性橙Ⅱ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偶氮类碱性染料,主要用于纺织品、皮革制品和木制品的染色。作为一种廉价的工业合成染料,碱性橙Ⅱ的前体物质、中间体、降解产物均有一定的致癌性,不法商贩将其应用于黄花鱼染色,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我国于2008年12月将碱性橙Ⅱ列为第一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
违法行为人销售使用碱性橙Ⅱ染色的黄花鱼,不仅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十倍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通过在公益诉讼中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大食品安全领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有力震慑,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丨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
文字丨高珺 张晶
图片丨张晶
审核丨王韬、李婧一
编辑丨胡啸
原标题:《销售染色黄花鱼,烟台五名黑心商贩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