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云南省威信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黎某。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4条修订及2013年5月2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昭通市检察机关首次适用该司法解释办理的首起食品安全案件。
2015年4月17日,威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威信县罗布集镇与高田乡的岔路口查缉时查获一辆运有散发刺鼻气味货物车辆时,该车辆载有鲜竹笋及鲜蕨苔。经初查判定,该车鲜竹笋及鲜蕨苔均属用硫磺熏制。县食药监局随即向威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经侦大队邀请威信县检察院侦监科干警提前介入。
经查,该车用硫磺熏制鲜竹笋及鲜蕨苔系犯罪嫌疑人在威信县扎西镇雇请当地人收购并提供硫磺熏制,准备运到其四川省兴文县的家里用盐水浸泡再用清水漂洗后作为鲜竹笋及鲜蕨苔在当地出售给当地群众。据嫌疑人供述,被查获这次用硫磺熏制的鲜竹笋4.2吨左右、鲜蕨苔3.5吨左右。且在这次之前几天,也是采用上述方法收购熏制竹笋2吨、蕨苔1.5吨,已采用盐水浸泡、清水漂洗方式处理后销售竹笋蕨苔两百斤左右。
4月24日,威信县公安局以黎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威信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威信县检察院审查后,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黎某。
据悉,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4条修订及2013年5月2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该案属云南省昭通市办理的第一起因为使用硫磺熏制鲜竹笋及鲜蕨苔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