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如景通讯员杜鑫张启)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制售毒食品案,被告人岳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岳某某为牟取暴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岳某某在其家中,用熬制的工业松香去除猪头、猪蹄肉上的皮毛,制成卤肉在其所在乡镇进行销售。经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被告人岳某某卤制的猪头、猪蹄肉等熟食中含有工业松香成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某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