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社环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修正办法,明定食品业者搀伪、假冒,最高处2亿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款。
台“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从上周开始排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历经多日漫长讨论,终于在昨日晚间11时30分完成初审;不过“朝野”对部分条文意见仍分歧,有待协商,也让修“法”能否顺利尽速三读增添变量。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食品业者若违反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食品搀伪、假冒,可处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段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登记,或食品业者登录;经废止登录者,1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委员会也初审通过,主管机关要分阶段公告业者开立电子发票,且上市、上柜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食品业者,应设实验室自主检验。在罚则部分,委员会初审通过,若业者申报、登录作业不实,开立电子发票不实以致影响追踪追溯,处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若业者未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未设实验室、未建立追踪追溯系统、未开立电子发票,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1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