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10日讯(通讯员 俞晓芳 陈洁 记者 於苏云)在常熟市虞山镇某繁华街区,有一家制售烤鸭食品的小门店,一开业就因其诱人的香味,颇受食客喜爱。孰不知“美味”背后,该卤味馆竟是使用工业盐腌制烤鸭!今年6月,常熟警方联合相关部门,一举端掉了这个黑心卤味馆。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范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常熟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回顾:一黑心卤味馆售出2000只烤鸭竟全用工业盐加工
河南籍男子张某,系常熟市虞山镇某卤鸭馆负责人,自该店今年5月1日开业以来,其一直负责店内的进货事宜。由于生意比较好,一天要腌制一百只左右鸭子,店里食用盐的用量就比较大,每天要用掉七八斤。
范某曾为该卤鸭馆送冷冻鸭子,与张某有合作关系。今年5月中下旬,张某卤鸭馆内的食用盐即将用完,“精明”的张某为图便宜,遂叫范某购进低廉的大包装盐2袋(每袋50公斤),共计130元,而相较之前在超市购买的小包装食用盐,20公斤就要105元。后张某将该盐用于腌制鸭子,至被查处时,其使用该盐制作卤鸭向外销售达2000只左右。
今年6月20日,常熟市盐务局盐政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将工业盐用于腌制卤鸭,现场查获用工业盐生产的半成品卤鸭85只、成品卤鸭8只及未使用完的工业盐54公斤。后经鉴定,涉案工业盐碘项目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含亚硝酸盐,不符合国家有关食药监管的规定。8月5日,张某、范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庭审现场:被告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法院对两人宣告禁止令
12月1日下午,张某、范某被带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和范某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忏悔,然而错误已经酿成,谁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初两人的贪婪与放任早就为他们今日的苦果埋下了种子。
鉴于本案事关食品安全,经合议庭评议后,常熟法院于12月10日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范某在食品加工、销售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范某的作用相对较小。根据张某、范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同时,本案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决定对两人宣告禁止令。
苏州盐务局的十多位工作人员旁听了本次庭审,一审宣判后,苏州盐务局局长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作为盐业部门,要和公安上建立互通机制,要加强执法,和食安委、食药监包括几个部门定期的开展专项治理,对工业盐进行有效的监管,给老百姓一个安全稳定的盐业市场”。
法官说法:食盐零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必须从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食盐。
工业盐主要用于玻璃生产、日用化工、石油钻探等工业生产,不但不含碘,而且含有亚硝酸钠、砷、碳酸钠等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导致肝、肾等器官慢性中毒。根据规定,我国食盐实行的是专营专运,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必须从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食盐。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行为犯,并不以造成后果作为构罪条件。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在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同时,向两被告人颁布了禁止令,禁止令是由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针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具体的情节,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本案是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发布禁止令一方面是对被告人的威慑,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
在此,法官亦提醒广大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已所不欲、勿施与人,要凭良心做事,让老百姓吃得健康、吃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