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近日,陕西神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温小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经查,2015年9月6日,被告人温小虎注册成立了神木县温小虎羊下水零售店,从事生羊下水、羊头的加工和销售。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温小虎为使其销售的羊头、羊蹄看起来更加光滑、白净,便按照0.4%(每25公斤羊头和羊蹄子内添加0.1公斤工业火碱)的比例,在清洗羊头和羊蹄的过程中添加工业火碱,并将工业火碱清洗过的羊头、羊蹄售往神木市神木镇某四十里铺羊肉面店、草原巷某饭店、神木市孙家岔镇某麻辣串店等门店和部分零散客户。截至案发,被告人温小虎的销售金额约12万元,非法获利约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小虎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在加工羊头、羊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火碱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以惩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一直是刑事打击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