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场上买回鸭肉,然后在机器上刨成肉卷,“穿上”羊肉的外衣,摇身一变就成了羊肉卷,然后大肆向火锅店销售。2016年4月27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终审判决:4名造假被告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分别判处罚金或者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而在相关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时发现,这种“偷梁换柱”的行为并非偶然;销售者、运输者、火锅店老板,甚至是服务员,均在用不同的托辞、不同的方式瞒天过海,一条完整紧密的利益链条将贪心的他们牢牢地栓在一起。
A 案件:警方搜查牵出利益链
2013年5月23日中午,白银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对马某经营的勇浩水产行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马某记录购销“鸭肉卷”的部分笔记本和票据,侦查人员随即对涉案的五本账本及四张销货凭证予以扣押,并予以拍照固定;对位于白银区银水巷马某租用的白银公司生活服务公司冷库库房进行搜查,发现冷库中存放45件用编织袋包装的鸭胸脯肉,每件重50斤,侦查人员随即对45件鸭胸脯肉予以扣押,并予以拍照固定。2013年5月23日,白银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扣押了马某出货账单二本。后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李某、闫某、腊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
上游 水产行老板“挑大梁”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某多次从兰州市购进棒状鸭肉,存放在其租赁的冷库。期间,其向“口福乐”“我知味”等自助火锅店予以销售从中牟利,销售金额共计233665元。而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上述火锅店将鸭肉刨制鸭肉卷,又冒充羊肉卷供顾客食用仍帮助被告人马某运输,运输金额为97765元。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闫某、腊某在经营“口福乐”“我知味”火锅店期间,从被告人马某处购进棒状鸭肉,刨制鸭肉卷冒充羊肉卷供顾客食用,销售金额为68454元。
据被告人马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他是一水产行的老板,2012年11月开始,他就从兰州购进鸭肉卷,然后销售给白银的餐馆。他曾向白银区的“我知味”等火锅店供货,其总计销售了大约有800多件鸭肉卷。直至案发,李某等人已经帮他运输了共计779件。
中游 运输户为利所驱主动参与
做运输生意的个体工商户李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2012年5月份前后,他给白银一火锅店从兰州拉运了一件羊肉卷,收了286元。当时他也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肉。7月份他就知道了,那些东西实际上是鸭肉卷,不是羊肉卷。因为真的羊肉卷不可能那么便宜。可为了挣运费,他依然参与其中,2012年共运送了50件左右的鸭肉卷。
下游 火锅店老板心知肚明“以鸭充羊”
被告人闫某和腊某都是火锅店老板,据他们供述称,他们经营的两家火锅店供顾客食用的鸭肉卷除了其自己从兰州进过三次外,其余都是从马某处进的,而马某也知道从他那进的鸭肉卷用于顾客食用的。两家自助火锅店没有进过牛肉和羊肉,因为价格太高。
B 揭秘:瞒天过海 鸭肉变羊肉顺利上桌
无良的火锅店老板们用低买高卖、以次充好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顾客缘何难辨真假?多家火锅店、串串香店、自助餐饮店老板在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给出了答案。
策略1 绝不明说 问了就说是羊肉
火锅店老板何某:经营期间,他们不会明确给顾客说明这种肉卷是什么肉,有顾客就误认为是羊肉卷就吃了。而有的顾客让火锅店提供羊肉卷,店里的服务员就把购买的鸭肉全部在刨肉机上切成卷,然后端到选菜台上供顾客挑选,顾客在选菜的时候如果有人问是什么肉,店里的服务员会给他们说这是羊肉。
策略2 刨成肉卷 让客人自选
串串香店合伙人魏某某:鸭肉买来后先在机器上刨成肉卷,然后将这些肉卷分装在盘中,放进大厅冰柜里充当羊肉让客人自选。
策略3 自创名称 分盘销售
火锅店老板胡某:将鸭肉和羊肉放到同一个冰柜里,冰柜上边标签注明的是“回羊”,但是装的盘子不一样,卖的价格也不一样。顾客一般分不清楚哪个是牛羊肉,哪个是鸭肉。
策略4 打工潜规则 明知假冒保持沉默
曾在火锅店当服务员的王某:在火锅店打工时,就知道火锅店用鸭肉卷冒充羊肉卷,其签收的清单上是鸭肉卷,而这一项对应的肉卷都是被当成羊肉给客人食用。
C 判决:销售伪劣产品4被告人获刑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后认为,马某、李某的行为以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闫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腊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3.5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