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疯狂制售病死鸡两黑心商人被判重刑
□记者 隋翔宇 于冬亮 通讯员 常洪波 报道
本报烟台讯 为谋取暴利,潍坊昌邑一食品公司及公司两名负责人在烟台疯狂收售病死鸡,高峰期每月能加工十万斤病死鸡。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两名负责人获刑15年,并收到烟台法院史上最大罚金单。
病死鸡收购仅几毛钱一斤,但加工成鸡肉产品后暴涨数十倍。昌邑一食品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看中了这个“商机”,伙同他人干起了收售病死鸡的生意。
为掩人耳目,刘某某先后到烟台市牟平区、莱山区、蓬莱市、龙口市等地收购病死鸡,再雇人将病死鸡运到位于潍坊昌邑的加工点,将整只的病死鸡分割成鸡爪、鸡腿、鸡翅、鸡胸等,放入冷库冰冻后出售。
据警方查证,刘某某以每斤0.3元到1.1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病死鸡,经粗略加工后,转手以高出数倍的价格出售给夏某等人。夏某再经过包装等环节,继续抬高价格出售给各农贸市场或小商贩。
收售之间的差价给刘某某和夏某带来了巨额利润。随着业务量的增大,刘某某在昌邑建了一个小厂子专门加工病死鸡,并雇用亲戚、同村村民参与收购,雇佣本村及邻村妇女帮助加工,高峰期每月能加工病死鸡10万斤左右,主要销往滨州、莱州、德州等地。经查,2007年至2011年,刘某某、夏某销售病死鸡总金额达1000多万元。
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蓬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昌邑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的假冒伪劣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销售金额均达二百万元以上,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处昌邑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950万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70万元。
判决后,夏某和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