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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专家、律师点评3·15晚会典型案例(2)

发布:2016-03-30 10:11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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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召回,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以罚款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召回,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企业应对其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入刑。

  高警兵认为,健康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消费者依法享有安全权、知情权。作为消费者,得知自己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合格,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索赔,并可向监管部门反映,提供线索,由监管部门对生产者作出行政处罚。医院作为不合格医疗器械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更换、退还货款和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五:恶意APP吸话费

  根据“3·15晚会”的报道,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现了大量手机用户被莫名扣费的现象。经过分析,技术人员发现,这是因为手机上出现了包含了恶意扣费程序的广告弹窗。而这些广告的数据都来自于一个叫DDAPP.CN的域名,这个域名就是道有道科技公司注册的。记者在该公司发现,这里的恶意程序竟然明码标价出售,会让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跳进“付费广告”的圈套。

  “屏幕上弹出了一个产品说明对话框,下面还有一个确定按钮,技术人员告诉记者,这时候要格外小心了,因为这个弹窗暗藏玄机。果然在密密麻麻的小字里,有这样一句话:本产品信息费10元每月。点击确定后,对话框消失。随后,话费详单显示,这次操作实际上被定制了20元的增值业务费。”

  点评:

  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表示,吸费软件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虚构或者不真实地宣传对消费者吸费,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

  吸费APP也暴露了APP认证体系不完善的问题,邱宝昌建议,应加强应用商店的管理,应用商店的经营者应从技术上防范,建立“APP上架审核、日常巡查、用户监督举报”机制,实现对APP质量监控;建立吸费软件的识别系统,对吸费软件进行机器过滤;建立对吸费的投诉举报平台。

  他建议,消费者在下载并不知情的软件时,不要轻易点击确认键。最好经常查询手机话费的变化。一旦有异常话费发生时,应及时投诉。

  案例六:智能设备存漏洞

  315晚会曝光无人机等智能设备存漏洞,可被黑客控制。在现场播放的视频中,安全专家拦截信号控制了无人机。而家用智能设备微波炉、洗衣机、摄像头、智能汽车等都可被完全控制。此外,存在漏洞的pos机在支付结束后,不用密码也可以被刷走存款。

  点评:

  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认为,消费者使用的智能产品,往往只是增加了一个网络控制功能,产品的安全防范、安全设计被忽视,容易被黑客入侵。《消法》规定,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智能产品的经营者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智能产品。因此在智能产品上要加大安全防范方面的投入,防止产品被黑客入侵。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邱宝昌建议,《物联网"十二五"规划》把智能家居列入国家重点发展和扶持的对象,在技术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智能产品会越来越普及走进了千家万户会。应建立消费者隐私权、安全权、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制度,明确侵害消费者相关权益的违法责任。

  邱宝昌建议,消费者选择智能产品不仅要看产品的品牌、价格,更要考虑智能产品对安全的设计、对黑客入侵的防范。产品安全性应作为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

  案例七:电商刷单骗信誉

  3·15晚会揭露,没有真实货品的淘宝店也能有高信誉。记者在淘宝上开了一个卖面膜的店铺,并没有真实的货品。而就是这样一个虚假店铺,只要支付给“刷客”佣金,便可在三天内立马升级为蓝钻,拥有200多条好评!首先先购买访客,以躲避淘宝的监督。随后便开始刷单。即使店内没有一件真实商品,也可通过网上的“代发空包”服务,将一件件并不真实存在的包裹的签收。

  点评: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高警兵认为,电商刷单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网络刷单的营销方式,制造虚假的好评店铺,误导消费者的选择和判断,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这种不正当方式对商铺及产品的信誉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高警兵认为,对于通过刷单提升信誉的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都规定了相应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电商平台本身,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电商平台的义务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商品服务信息检查制度等。高警兵认为,电商平台未尽相应义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