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日前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网络销售食品应该提供发票,并鼓励在网上“明厨亮灶”。
作为北京市出台的首个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管理办法,一经问世即受到业界的积极关注。特别是这个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亮点颇多,有效解决了之前网络食品销售监督难的问题。比如,《办法》明确提出了网络订餐服务必须网上亮身份、个人通过网络经营自产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等新要求。同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以及网络销售食品应该提供发票等等。
如今的网络,可以说已经延伸至现实社会的各个角落,并且在不断拓展网络资讯、信息查询、数据传输等功能的基础上,更发展成为了市场交易的渠道和平台。不仅网络交易日益发达,各类网店也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如今,网络交易除了兴起时的衣服、箱包、日用品、小家电等热门商品之外,更是扩大到了几乎所有实体店所能见到的商品。但是,实事求是讲,网络销售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不少的问题,比如,假冒伪劣商品较多,以次充好的问题较多等等。尤其是网络销售的食品,有的来路不明,有的属于无证加工制作,有的已经过期等,使得网络食品销售存在不小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网络食品销售安全、可靠,以及监督上有章可循,北京市为网络食品销售设了新的门槛,这个新门槛,笔者以为,能够让网络食品销售更有规矩,安全也更有保障。一方面是完善了网络食品销售的事前环节,堵塞了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漏洞。网络食品销售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没有规矩,不能什么食品都随意卖。就在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惊现黑心作坊的问题,这说明网络食品销售在监管上还存在不少的漏洞。而此次北京出台的新规,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建立供货者档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等,这很好地约束了网络销售商家的经营行为。
另一方面是完善了网络食品销售的事后监督环节,让消费者日后投诉追责有了充足的依据。比如,《办法》指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新规要求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提供发票,势必让网络食品销售的商家有所顾忌,不敢乱来,即使出了食品质量问题,也让消费者的投诉及管理部门的问责追责有方向、有目标。这一规定,显然完善了网络食品销售的事后监督环节,让消费者不再遭遇购买网络食品出现问题后找不到投诉人和投诉无据的尴尬。
其实,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扩大,我国网络销售的市场额已经越来越庞大,无论是大型厂家、商家,还是中小公司企业、个体经营者,网络销售都成为当今市场中最重要的交易渠道和平台。据统计,2014年我国的网络销售为2.8万亿元,2015年则达到了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并且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基于此,笔者以为,应当对网络销售尤其是网络食品销售设槛,设槛的目的不是要难为经营者,而是在于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确保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如今,北京已经走在了提升网络食品销售监管水平的前列,各地是不是也应当针对网络食品销售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调研、论证,把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督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