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猪蹄筋时非法添加甲醛,近日,莲池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莲池区分局(原北市区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在保定市建华大街保运嘉苑小区加工猪蹄筋时非法添加甲醛,猪蹄筋中甲醛含量为5.3mg/kg。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