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烟台11月2日讯(通讯员 刘国军 记者 牟玺陆)因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工业盐,近日,烟台芝罘区、牟平区的4名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10月14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对被告人当庭宣判。
被告人李某某43岁,系烟台牟平区人,个体经营者,曾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从私人处购盐并销售,2004年11月因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销售食盐被烟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没收粉碎原盐800千克,并处罚人民币1759元。2014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
面对处罚,李某某被利益驱使,不思悔改,明知被告人曹某某、侯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蔬菜批发市场C区某压面店从事面条等面食加工销售,还于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间,先后两次以24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人工业盐800斤,该工业盐价格低于市价且用无任何标识的简易编织包装袋包装。被告人曹某某、侯某某使用该工业盐加工面食、猪肉熟食后在市场上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案发后,从被告人曹修超、侯海红处扣押尚未使用完毕的工业盐530斤。
此外,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祥发小学西侧的出租房从事猪头肉等熟食加工销售,还于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间,先后两次以640元的价格出售其工业盐共计1600斤。被告人孙朋宾使用上述工业盐加工猪头肉等熟食并在市场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案发后,从被告人孙朋宾处扣押尚未使用完毕的工业盐710斤。
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从2011年至2014年还先后多次以数千余元的价格销售工业盐万余吨给同案人武大某、武小某以及许某某,三人使用该盐加工猪头肉等熟食并在市场上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目前此三人均已判刑。调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的销售食品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元。案发后,执法人员仍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工业盐2200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曹某某、侯某某、孙某某销售工业盐用于加工面食、猪肉熟食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某、侯某某、孙某某在生产并销售的面食、猪肉熟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盐,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曹某某、侯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工业盐有什么危害
据悉,工业盐中含有大量的亚硝酸钠,它广泛用于建筑施工、印染、漂白等方面。普通食盐与工业盐虽然外观很相似,都是白色晶状颗粒,都有咸味,但食用工业用盐制作食盐或食品有时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零点几克的亚硝酸盐就有可能引起人体急性中毒、缺氧,甚至出现头晕、耳鸣、恶心呕吐、腹泻心悸等症状,严重时发生抽搐,昏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