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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何杜绝“黑心食品”?

发布:2016-01-03 20:36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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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24日,浙江台州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在温岭市新河镇塘下村查获的一个特大劣质食用油生产窝点,当场查封劣质成品猪油5300公斤,劣质毛油37600公斤。据介绍,温岭市塘下村查获的这个繁昌油脂厂,生产规模之大,对社会影响之广,在全省历史上所罕见

  8月24日,浙江台州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在温岭市新河镇塘下村查获的一个特大劣质食用油生产窝点,当场查封劣质成品猪油5300公斤,劣质毛油37600公斤。据介绍,温岭市塘下村查获的这个繁昌油脂厂,生产规模之大,对社会影响之广,在全省历史上所罕见。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全力追查已流入市场的劣质食用油,浙江省卫生厅也已下发“金箭三号”检查令,突击检查全省食用油。(8月25日《浙江日报》报道)

  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黑心食品”,近年来可谓是屡屡曝光,从毒火腿、毒大米、劣质奶粉,件件触目惊心,在GOOGLE上输入“有毒食品”查询,竟查询到170万项结果,有网友还总结出“55种有毒食品大全”的贴子,看了不禁让人不寒而栗,感到“有什么还敢吃”!

  对于“黑心油”以前也屡屡曝光、查处过,为什么同样的事件总是屡屡发生?为什么屡禁而不止?我者仔细研究了有关食品卫生的管理体制以及法律法规,原来问题有二:一是责任不明,二是惩处太轻。

  食品安全,顾名思义,理应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但是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食品卫生法》,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显然,这部法律颁布在前,后来根据实际的需要,各级政府新设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但是法律规定的职能责任没有相应修改,导致食品安全工作目前仍由卫生部门负责,难免卫生部门有“推诿”之嫌。责任不明必然导致工作不力。

  另外,法律对制售伪劣食品的惩处过轻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食品违法行为。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卫生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刑法》的规定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这两条规定进行比较,竟然发现《食品卫生法》还比《刑法》的规定更“宽松”。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品卫生法》的惩处条件是“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即要求已经有后果;而《刑法》的惩处条件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可能造成后果就要进行惩处。但《刑法》的罚金却太低,是销售金额两倍以下。总之,这两部法律之间的漏洞以及处罚的“仁慈”,给黑心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使他们的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屡禁不绝。

  食品安全,涉及所有民众的生命健康,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厘清责任,改变“九龙治食品”的局面。也要修改法律,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使黑心者不敢以身试法,否则,“黑心油”就不会在市场上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