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独家报道近日,网友张小姐向新民网记者曝料,她在闸北区妇幼保健所建孕妇小卡时,医院向其征收80元的保健保偿费。虽然医生表示该费用自愿缴纳,但张小姐对医院征收保偿费的行为表示不满。新民网记者在了解此事时发现,各方对此“保健保偿费”的说法不一。
闸北区妇幼保健所:保健保偿合同不是保险产品
张小姐介绍说,她在闸北区中心医院做完孕妇体检后,于3月5日前往闸北区妇幼保健所进行孕妇培训并领取小卡。领小卡时,小卡中夹着一份《上海市闸北区孕产妇系统保健保偿合同》,孕妇需缴纳80元的保健保偿费用。
张小姐表示,当时孕妇们都抱着“大家交我也交”的想法,未多问就交了钱。而张小姐询问后,才得知这80元是用作保障孕妇和胎儿安全作用,并且这份保健保偿费是自愿缴纳。张小姐对医院这种“保险行为”表示怀疑。
3月6日,新民网记者在闸北区妇幼保健所看到了张小姐所说的保健保偿合同。合同第六条称:合同期内,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接受检查、治疗、指导,仍发生以下情况时,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90天内,向甲方提供有关孕产妇健康手册和必要的病历等甲方要求的原始材料,经甲方审核认为应当补偿乙方的,由甲方给予一次性补偿如下:发生子痫者,补偿标准为人民币200元。2、发生孕≥37周死胎和死产,7天内新生儿死亡,经尸检排除致死性畸形,补偿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注:早产儿除外)。3、乙方住院分娩过程中发生孕产妇因产科原因的死亡,补偿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合同上甲方签名一栏注明为上海市闸北区妇幼保健所。
当新民网记者问及该保险与保险公司的产品有何不同时,闸北区妇幼保健所的工作人员仅表示:“当然不一样,我们这只是对孕妇的一种保障。”
各区征收情况不一
新民网记者在一些孕妇交流的论坛上看到,有些孕妇表示她们所在的医院并未征收这种所谓的“保险费”。而据新民网记者调查了解,长宁区、徐汇区都没有关于该保健保偿费用收取的规定。
上海市妇幼保健所的工作人员也向新民网记者表示,并未听说“保健保偿费”一说,也未收到相关的通知。
闸北区卫生局:保健保偿费是上海市统一规定
3月6日,新民网记者致电闸北区卫生局,闸北区卫生局解释称,孕妇缴纳的80元保障保偿费用将进入每个妇幼保健所自己设立的“妇幼保偿基金”,这是由上海市统一规定的。如果妇幼保健所出具了正式的收据,那就是合理的。然而,闸北区卫生局表示,具体情况还要咨询保健所。
随后,新民网记者又致电闸北妇幼保健所,负责人员表示,与孕妇签订“保健保偿合同”至少已经进行了七八年了,这是闸北区根据《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区里的几个分娩医院征收保健保偿费,该费用标准是经物价部门备案的,每位孕妇80元,并向孕妇提供部分保健措施。而问及“妇幼保偿基金”一说,该负责人员并未能合理解释基金的概念及性质,也未表示保健所有该项基金的存在。
上海市卫生局:并未要求征收
该“妇幼保偿基金”到底是不是市卫生局统一规定,设立该基金的作用如何?上海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员却表示,市里并没有这样的收费,也从未要求征收这样的保健保偿费用,这是区卫生局自行设立的。
律师:《保健保偿合同》属保险合同范围
医院是否有权与病人签订《保健保偿合同》?这份《保健保偿合同》到底是否合理?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表示,该合同是以发生不确定事项为标的,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而是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法律上称为射幸合同,或机会合同。在我国,射倖合同除法律特别承认的以外,均属非法。
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该《保健保偿合同》的性质应属保险合同的范畴。而保险法又明确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黄律师表示,妇幼保健所是没有资格经营保险业务的,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孕妇可选择不予投保,已投保的也可要求退还保费。
保险人士:医院创新同时应在现有法律法规间找平衡
新民网记者发现,该合同中,通篇未出现“保险”二字。一名保险业人士向新民网记者表示,出现这种情况,医院可以狡辩这不是保险合同,这只是医院的附加服务,属于合同范围。
该保险人士表示,这样的合同虽然不是保险,但让消费者看上去像一份保险,有保险嫌疑。
此外,该保险人士还表示,医院为了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安全,与孕妇签订保健保偿合同,是一种创新。但创新的同时,也应该在现有的法律和法规间,找寻平衡点。这样,才不会引得各方说法不一,引得消费者不满。(新民网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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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