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事业发展,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经2011年4月1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摘要: 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83号)-新闻频道-和讯网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事业发展,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经2011年4月1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