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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超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做亲子鉴定

发布:2016-08-19 14:12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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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到,省卫计委近日下发《吉林省管理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孩子出生三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还

中国吉林网讯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到,省卫计委近日下发《吉林省管理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孩子出生三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近日,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做了补充规范,各级助产机构要求住院分娩产妇入院时提供《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据此填写《出生信息登记卡》中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建册地址。要求各级助产机构负责告知孕产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孕产妇保健手册》,并留存手册中孕妇基本信息页(封二页)复印件,负责《出生信息登记卡》网络录入人员要再次核对孕产妇建册地信息,保证网络录入信息准确。

最后,规定新生儿出生三年后,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者和《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均丢失,要求正、副页同时补发者,除了需提供签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外,还需提供我省指定的法定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与其父母的亲子鉴定证明,不能提供当事人原出生地助产机构病历和分娩记录者,还需要提供亲子关系声明。(记者刘晓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