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秀华、于津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7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于津强偿还的数额以继承被继承人于年傲的遗产数额为限。
二、被告于秀华、于津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被告于津强支付的数额以继承被继承人于年傲的遗产数额为限。
三、被告于开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于开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秀华、于津强追偿;向被告于津强追偿数额以被告于津强继承被继承人于年傲的遗产数额为限。
五、驳回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400元,由被告于秀华、于津强、于开杰负担;被告于津强以继承被继承人于年傲的遗产数额为限。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秀华、于津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7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于津强偿还的数额以继承被继承人于年傲的遗产数额为限。
二、被告于秀华、于津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被告于津强支付的数额以继承被继承人于年傲的遗产数额为限。
三、被告于开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于开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秀华、于津强追偿;向被告于津强追偿数额以被告于津强继承被继承人于年傲的遗产数额为限。
五、驳回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400元,由被告于秀华、于津强、于开杰负担;被告于津强以继承被继承人于年傲的遗产数额为限。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秀华、于津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7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于津强偿还的数额以继承被继承人于年傲的遗产数额为限。
二、被告于秀华、于津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被告于津强支付的数额以继承被继承人于年傲的遗产数额为限。
三、被告于开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于开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秀华、于津强追偿;向被告于津强追偿数额以被告于津强继承被继承人于年傲的遗产数额为限。
五、驳回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400元,由被告于秀华、于津强、于开杰负担;被告于津强以继承被继承人于年傲的遗产数额为限。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光、杨振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1年10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光、杨振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马成学、林国信、姜保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马成学、林国信、姜保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光、杨振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光、杨振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1年10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光、杨振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马成学、林国信、姜保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马成学、林国信、姜保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光、杨振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光、杨振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1年10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光、杨振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马成学、林国信、姜保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马成学、林国信、姜保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光、杨振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光、杨振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1年10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光、杨振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马成学、林国信、姜保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马成学、林国信、姜保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光、杨振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立华、徐建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孙立华、徐建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