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新政10月起实施
广州日报讯
(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戴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简称《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两大待遇都有变化。昨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布相关指引,明确就医确认统一前移到定点医院,不用专程去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就医确认无需到医保局
今起,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统一前移至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医保局指引,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产检及分娩或者计划内终止妊娠,可直接在其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由医院直接通过系统申办。但是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就医确认办理还是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另外,需变更生育保险选定医院的也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产检时间前移至12周
按照以往的规定,产妇在怀孕16周后才能享受第一次产检,而且还有次数限制,只有8次产检、4次B超检查。而新规就将第一次产检时间从满16周提前至满12周,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满12周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
产检的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更加明确和细化,可由医疗专家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检项目、产检次数。
参保人还可以享受“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由参保人负担。
参保未满1年也可享待遇
《办法》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条件:只要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参保职工也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再受参保1年限制。其中,缴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80%。
享受人员范围扩大
享受人员范围也有所扩大,新增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一是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职工;三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者。
部分生育津贴取消
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独生子女假),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不再享受生育津贴,也就是说上述产假的产假工资改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原设置的“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也已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意味着生产前的住院费用改由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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