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我省实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我省所有公立医院均纳入采购范围
□记者黄婷
本报讯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2015年年底前在全省实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均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禁止网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严禁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此外,药品集中采购在全省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上进行。
《意见》要求,按照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公立医院上年度80%的使用金额确定采购数量,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30%。公立医院采购药品要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采购清单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建立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制度,及时公布不良记录,并提交纳入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假药,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处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消其所有产品在全省的中标(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的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在全省的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卫生计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购销合同终止。
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管理,要将公立医院药品支出纳入年度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十三五”期末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要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公立医院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公立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对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