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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46万 武威一药企被判罚金10万

发布:2015-12-20 13:27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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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贿46万 武威一药企被判罚金10万-新闻频道-和讯网

  商报讯 (记者 樊丽)为继续供货、增加公司药品销售量,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人民医院约定返利比例,先后返还回扣款46万余元。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这种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遂终审判处该药业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该公司经理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人民医院签订了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济民药业有限公司)按实际配送额度以3.5%的比例计算返利甲方(市医院),每季度结算一次,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返还给甲方”,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后,因协议内容没有变化,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人民医院再未续签协议,仍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自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在给武威市人民医院配送药品的过程中,为继续供货、增加公司药品销售量等目的,时任公司总经理的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先后按所收货款3.5%、2.5%分期给武威市人民医院以奖金、返利等形式返还回扣款共467740元。该款由武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收取后另设账户管理,用于支付药剂科、设备科等科室人员奖金及购买办公用品等费用。

  民勤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回扣467740元,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某某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经济往来中,积极实施给武威市人民医院回扣的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单位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2日,武威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