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世信公司”)对台州天大皮肤病医院(以下简称“天大医院”)的中药饮片销售业务。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天大医院的购货订单后向佰世信公司虚报订单,并从中药市场购入天大医院需要的其他中药饮片,同时伪造了销售清单、成品检验报告书并包装成佰世信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再销售给天大医院。
2016年5月12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大医院的中药饮片“木通”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该中药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为假药。该中药饮片被鉴定为川木通。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共向天大医院销售假药价值人民币156594.1元。该案于7月12日由我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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