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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企销售劣药事实公开

发布:2018-09-14 06:18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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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布“天津市宁河区太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颠茄片案”。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

8月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布“天津市宁河区太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颠茄片案”。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宁河区太平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221104004153F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文化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裘欣

违法事实:2018年5月7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宁河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编号:NHJL-021-2018)显示:天津市药材集团宁河公司(现天津市宁河区太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颠茄片【标示生产企业:海外制药(桦甸)有限公司,批号:20170901】,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18年5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药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天津市药材集团宁河公司(现天津市宁河区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从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入20瓶批号为20170901,生产厂家为海外制药(桦甸)有限公司的颠茄片,售价3.63元/瓶,共计72.6元;销售给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17瓶,因该批次药品检验不合格,被召回未销售10瓶颠茄片,共计销售7瓶该批次颠茄片, 共计25.41元,被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抽检3瓶 ,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72.6元,违法所得25.41元。

主要证据:1. 天津市药材集团宁河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身份证、天津市宁河区太平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裘欣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变更记录。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3.检验报告书、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资质材料1份(13页)复印件,《药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4.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颠茄片(生产企业:海外制药(桦甸)有限公司,批号:20170901)情况的函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颠茄片(生产企业:海外制药(桦甸)有限公司,批号:20170901)的复函。 5.进货票据、药品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复印件。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养护记录复印件。7.询问调查笔录、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抽样单复印件、天津市药材集团宁河公司销售颠茄片票据复印件、召回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颠茄片(生产企业:海外制药(桦甸)有限公司,批号:20170901)10瓶;2.没收违法所得25.41元3.处销售劣药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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