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双方现金出资的进度。双方出资额应根据合营公司项目进度逐步分期缴纳,合营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每笔出资的具体缴纳时间和缴纳金额并相应通知双方。为免疑问,就每期出资而言,双方应当按照各自届时在合营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等比例出资。
1.2.2合营公司应自全部出资缴足后三十(30)日内向各方签发由合营公司盖章的最终出资证明书。
1.2.3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联顿医药股权的估值工作:
1.2.3.1用以向合营公司出资的联顿医药股权的作价应根据最终审计报告中确认的联顿医药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期间(“相关期间”)内的净利润和以下公式来确定:相关期间的联顿医药累计净利润 x 8;
1.2.3.2双方认可应由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的审计师对联顿医药截至2017年6月30日(“截止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截止日后90天内出具经审计的联顿医药相关期间的审计报告(“最终审计报告”)。该等审计报告应被视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安泉先生应当对审计师进行上述审计给予合理的协助和配合。
1.2.3.3为免疑义,此等股权估值作价应不计算联顿医药及其关联公司与合营公司或其所设相关医疗机构所进行交易产生的利润。
1.2.4依据上述第1.2.3款得出联顿医药的股权估值后,安泉先生出资相关事宜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2.4.1如届时估值得出的联顿医药股权价值等于人民币7200万元扣减安泉先生之前已经现金出资的金额(下称“安泉先生未出资金额”),则在将联顿医药100%股权所有权过户至合营公司名下后,可视为安泉先生完成对其认缴45%部分的出资缴纳。
1.2.4.2如届时估值得出的联顿医药股权价值大于安泉先生未出资金额,安泉先生仍应将联顿医药100%股权过户给合营公司完成其认缴部分出资缴纳,合营公司应将估值金额超出安泉先生未出资金额的差额部分在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安总进行支付(相关税费由安总承担),或者如果该等安排不可行,安总应将联顿公司按如下方式计算得出的比例的股权过户给合营公司以完成出资:(人民币7200万元扣减安总之前已经现金出资的金额)/(相关期间的联顿累计净利润 x 8)。
1.2.4.3如届时估值得出的联顿医药股权价值小于安泉先生未出资金额,安泉先生仍应将联顿医药100%股权过户给合营公司进行出资缴纳,而该等估值金额低于安泉先生未出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由安泉先生用现金或其他合营公司董事会认可的方式立即进行补足。如届时基于任何原因未及时妥善完成该等补足或者未完成安泉先生出资,则华俞医疗有权但无义务选择采取以下行动(但此不得影响合营公司和华俞医疗就安泉先生无法履行出资义务所享有的救济和追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赔偿责任的权利或权力):
●终止本合同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并要求安泉先生就乙方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清算之日的所有实际投入金额(包括不限于股权出资、股东借款或其他投入)的45%对乙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当扣除安泉先生的实际出资金额);
●或继续合营公司的经营,代安泉先生缴纳安泉先生未能认缴部分并相应按照各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调整各方在合营公司的股权比例(即安泉先生的股权比例应在乙方代替出资的金额范围内相应调减)、或者如果乙方认为合营公司不需要额外的资金投入,则可以要求合营公司进行减资(即减去安泉先生出资不足部分的注册资本金额,并相应调减安泉先生在合营公司的股权比例);
●安泉先生在此确认同意上述华俞医疗可选择进行的措施,并为华俞医疗能及时妥善完成上述行动提供全部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就上述行动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决议(如需要)中投赞成票、按照第1.1条各自认缴股权比例分别承担合营公司设立及运营的相关成本及费用、签署相关文件或采取相关行动。
1.2.4.4安泉先生应当就联顿医药自2017年6月30日之后的三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向合营公司做出承诺,如果不能完成承诺的业绩则需向合营公司进行补偿。就该三个年度具体的业绩指标以及业绩指标不能完成时的补偿方式,双方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2.经营范围
医院管理;医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主要从事医疗机构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所有医疗和健康相关的设施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骨科专科医院的门诊、病房、手术室、放射科、化验室、诊断室、药房、餐饮设施、会议室、商务中心、零售场所、停车场以及其它医院相关设施的管理和运营。
3.治理结构
医院管理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负责的管理架构。
3.1合营公司股东会由合营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代表合营公司股东的利益。股东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3.2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由三(3)名董事组成,其中一(1)名董事由安泉先生委派,二(2)名董事由华俞医疗委派。合营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华俞医疗委派的董事担任,设副董事长一名,由安泉先生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3.3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1)名,由华俞医疗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3.3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负责制,并设立一个包括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在内的核心团队,总经理由安泉先生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聘请。华俞医疗将有权提名一位财务总监,经董事会通过后聘请。
(三)骨科中心医院
1.成立的可行性分析及发展规划
云南骨科中心医院建设项目作为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要求,项目的实施旨在满足云南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以专科优势填补昆明市骨科治疗资源的空缺,为来自云南和全国各地乃至国外的骨科患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云南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建设成为云南省最具特色的专业骨科医院。整体规划300张床位,定位于三级甲等专科医院,采用大骨科为主,小综合为辅的经营模式,大骨科按照医院级别设置科室,小综合依托联顿医药公司已有医疗资源建设。
2.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