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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医药股诉讼时效将结束 数万投资者还剩最后机会

发布:2016-01-29 15:20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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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医药股诉讼时效将结束 数万投资者还剩最后机会, 临近农历新年,春节小长假的到来无疑让很多投资者绷紧的神经开始松懈下来。《投资快报》记者整理发现,紫鑫药

  临近农历新年,春节小长假的到来无疑让很多投资者绷紧的神经开始松懈下来。《投资快报》记者整理发现,紫鑫药业(行情002118,买入)、南京医药(行情600713,买入)这两家A股上市公司证券赔偿索赔案的诉讼时效马上就要到来。其中,紫鑫药业将于2016年2月22日到期,南京医药最后诉讼时效则为2016年3月20。除去假期,针对这两家医药公司的维权索赔,只剩下最后一点机会。

  紫鑫药业诉讼时效到期仅余一个月

  早在2012年5月,《投资快报》金融315栏目就发表题为《紫鑫药业:披露违规已成定局 证监会处罚后即可索赔》的报道,引起广泛反响。

  2014年2月,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4号),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这对于苦苦等了两年多的众多投资者来说,意味着针对该公司的民事证券索赔正式拉开帷幕。

  经证监会查明,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基于紫鑫药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紫鑫药业改正,给予紫鑫药业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给予有责高管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提起索赔,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到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同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或仍持有股票。

  维权律师表示,紫鑫药业虚假陈述案,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实施日即为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的发布日,即2011年3月30日。2011年8月16日,某媒体刊登并被各网站转载的标题为《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 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的报道,该报道直接导致了紫鑫药业停牌两个多月进行自查,对紫鑫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揭露,并且针对该报道,紫鑫药业于2011年10月24日发布关联交易公告及媒体报道自查公告,承认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故2011年8月16日为紫鑫药业虚假陈述案的揭露日。

  律师最终认定,紫鑫药业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需要在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且在2011年8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鑫药业股票。

  按法院目前的登记立案要求,投资者至少需要提供的索赔材料包括:证券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 (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深圳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此外,紫鑫药业索赔案诉讼时效将于2016年2月22日到期,现在仅剩一个月的时间,扣除明年春节影响,实际还剩下留给投资者准备材料的时间十分有限。

  数万南京医药投资者将逾期丧失胜诉权

  2014年3月20日,南京医药(600713)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微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江苏监管局经调查认定,南京医药存在未及时披露放弃子公司优先增资权事项,以及未及时披露委托收购股权事项。违法事实如下:(一)未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都医药”)优先增资权事项,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事项;(二)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委托南药国际收购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恒健”)86.825%股权事项。经证监会调查,最终认定南京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还对3名负有责任的时任高管也处以罚款。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及行政处罚等材料,在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南京医药(600713),并且在2012年3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存在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管辖法院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维权律师表示,即使股票早已卖出或者目前帐面盈利,只要符合索赔条件,仍然可以提起诉讼。该民事索赔案计算损失的基准日为2012年5月11日,基准价仅为4.46元,揭露日至基准日的最低价仅为3.91元。如果投资者在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3月6日期间以5元买入10000股600713,投资者如果在2012年3月29日以4元卖出,则投资差额损失为1万元,如果在2012年5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则投资差额损失为5400元(即使他持有至今,帐面盈利8万以上,仍然可以索赔5400元以上)。

  根据法律规定,该案诉讼时效为两年,目前仅余最后两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这意味着股民过期将失去获赔的机会。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3月31日,南京医药的股东人数为9万多,根据股价走势,其中有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目前维权人数较少,因为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