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被警方带走之日起,此前一度在新闻界有偶像级人物之称的著名媒体人沈颢的命运将如何迎来“拐点”的疑问,一直在公众的意外与猜疑情绪中发酵。当他出现在媒体的镜头中,向所有人说出“我觉得我违背了当初自己对新闻行业的承诺;所以,我觉得非常后悔”的一番“供述”时,一切似乎尘埃落定。
不错,作为一家传媒有限公司的总裁,对于旗下媒体的涉嫌违法行为,理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不应该有争议。由此,人们也自然会不解:为何一位当初曾写下“即使新闻死了,也会留下圣徒无数”以明志的杰出媒体人,却依然未能守住媒体从业者的底线?
这样的反思自然而又必要。但如果这种指向个体变迁的反思,是建立在否认其此前所自诩的“新闻圣徒”的志向之上,甚至以贬低和羞辱新闻理想为目的,那么,无疑是值得警惕的。
与往常的类似案例的发生路径一致,在未经任何司法程序之前,沈颢和他的同事们就出现在媒体的镜头中,自认罪行。具体已不知从何时开始,这种媒体认错先于司法审判的模式得以开启并成为一种惯例,它貌似达到了以儆效尤,试图将犯事者的过错最大程度昭示世人的惩戒目的,但置于一个法治社会之下,媒体审判先于司法程序的做法,却是如此的粗暴与法治生态格格不入,称之为一种由媒体完成的“游街示众”恐怕并不为过。
无论如何,一个健康的司法体系之下,本不应该出现这样的游街式媒体审判;尤其是当这样的审判是指向一个媒体人,是试图惩戒一家媒体的底线沦落时,讽刺意味显而易见——一家媒体以如此不当的方式来报道另一群媒体人的过错,未尝不是媒体操守与司法正义的双重蒙羞。
较之于其他案件,这起案件因为主角沈颢此前的媒体人偶像形象,而显得更为特别。必须承认,以今日沈颢的陈述来看,它与其昔日“新闻圣徒”的志向确实构成鲜明的反差。但纵观一些媒体的报道措辞,不乏有将今日之过错,连带其以往的新闻理想一同贬低之意,恰恰是往日的新闻理想导致了今日的一切,实在是一种大谬。
就事论事而言,且不论往日的“新闻圣徒”说只是作为新闻从业者的沈颢的一番自我明志,到现时作为一家传媒公司的负责人,其角色已经发生变化;且就像当初的“新闻理想”未能保证今天对底线的坚守一样,今日的失落也不能证明往昔对于理想的认定就是虚假的,更不能以此来否认新闻理想的价值。而就法律而言,审判犯罪理当止于案件本身,如果借案件去做其他与案件无关的延伸,本身就已经超出了公正的法律审判的正常范畴。
媒体对此的解读也理当遵循以上逻辑,否则就构成对于当事人人格的羞辱。而此案的特殊之处更在于,如此羞辱指向的“新闻理想”,本身就应该是媒体从业者和行业的最高准则。就此,被羞辱已仅非沈颢,而是涉嫌对一个群体和行业的贬损与羞辱。
“新闻圣徒”只是对于新闻理想的高度概括,纵然在现实中,理想总难免不堪,但它不应该成为否定理想的理由。相反,在行业公信跌落之时,更应该倡导的是对于新闻理想与行业底线的坚守。事实上,司法机关开展对于新闻敲诈行为的查处,不正是要让那些偏离的新闻理想回归吗?如果这样的惩处,只能起到“摧毁一切”的作用,那么,我们又该相信什么?
这个时代,做“新闻圣徒”或许终究是一件太奢侈的理想。但此只能证明理想的愈加可贵,和现实的不堪。圣徒难有其名,该反思的也不应该仅仅是违背圣徒信念的个人,到底是什么让新闻理想变成一种可以随意被扔弃乃至被嘲笑的玩物?
镜头前,沈颢除了自陈过错,还表达了希冀:“无论是21世纪的悲剧,还是我个人的悲剧,我希望能让有类似现象的媒体同行警醒,坚持积极向上的新闻价值观;同时,我也希望中国的媒体行业来一个大变革,能够彻底清除媒体产业链条里一些不光彩的、违纪违法的事情,让中国媒体行业更加健康地发展。”良愿如是,但要实现,显然不能是建立在贬损新闻理想的基础之上——没有理想的新闻界,注定难以健康。(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