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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个税优惠型健康险覆盖三类人群

发布:2015-12-30 21:26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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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监会明确个税优惠型健康险覆盖三类人群,健康险 公费医疗 税收优惠

16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以及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B款、C款示范条款,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参照开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分析人士认为,健康险业务创新将加速,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医疗支付新的付费方,将逐步整合商业保险和健康服务产业链条,“保险账户+健康服务”的模式创新前景值得看好。健康险产品的普及将有效补充医疗健康支持,积极布局移动医疗领域和实施大健康管理战略的相关个股值得关注。

新健康险产品指向三类人群

《指引框架》明确,凡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者,身体健康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健康人群),或者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指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比较严重的疾病或症状)且投保时连续纳税满一年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既往症人群),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据悉,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根据目标人群的不同,保险公司可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设计为三种类型,目标人群相应分为三类:一是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经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保障需求的人群;二是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经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有保障需求的人群;三是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投保前声明自愿放弃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人群。

《指引框架》指出,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符合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规定的纳税人,如取得工作薪金所得、连续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等。

“保险账户+健康服务”前景乐观

长江证券分析师刘俊认为,健康险业务创新将加速,业务销售方式、抵税流程、差额返还机制以及万能账户结算率等将影响保单销售情况。免税健康险主要定位为基础医保的有效补充,考虑到目前抵税流程便利程度,预计该业务将主要通过团险方式来推动,开展补充团体医疗和企业年金的公司客户资源优势将更加凸显。目前来看,如何确定差额、不同区域差额如何界定等还需进一步明确;个人账户未来的开放程度也还有较大拓展潜力。

广发证券分析师曹恒乾认为,中国保险市场整体仍处于发展阶段,健康险整体规模相对偏小。对比海外发达市场经验,较为完善的健康险市场能够为国家医疗支出承担大部分压力。未来,随着政策不断放开,中国健康险市场必将逐渐扩大。按照已有的公开纳税人数据进行线性预测,行业新增保费规模在139亿元-418亿元之间,占目前健康险规模的6.9%-20.6%,对行业保费增长能起到有效促进作用。

曹恒乾表示,此次健康险优惠政策明确提出“保本微利”原则,规定保险公司赔付率低于规定的,要将和规定赔付率之间的差价返还客户。因此,从本质上看,此次政策意在扩大中国健康险的覆盖率,短期内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业绩影响或不会太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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