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退市新规 涉公众健康安全强制退市
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鑫)27日22点左右,证监会通过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据证监会披露,根据《证券法》规定和实践需要,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此外,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最后一个方面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对于这次修改的意义,证监会表示,这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据《证券时报》等媒体分析,有市场人士认为,证监会此次修改2014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若干意见,给ST长生拉响了退市警报。
记者了解到,2014年版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主要只包括两种情形,即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这两种情形与长生生物的“问题疫苗”并不相符。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爆发后,著名财经评论家皮海洲就撰文表示,长生生物在狂犬疫苗上严重造假,其性质比欺诈发行严重得多。
那么,这一退市修订是否为ST长生量身打造?其实早在今年3月期间,证监会曾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中,建议增加的一条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而在公布的修订内容中,“重大违法行为”则有了明确的指向——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
证监会表示,退市新规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因本决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
在确定退市后,会进入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随后,股票将被摘牌,转入三板市场继续交易。退市并不是破产,公司正常运营。按照规定,退市的公司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还可重新申请上市,但迄今为止,A股尚无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