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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

发布:2016-03-06 11:04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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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染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健康的一类疾病,在人类的历史上,它对人类的危害不亚于战争。1989年2月21日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传染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健康的一类疾病,在人类的历史上,它对人类的危害不亚于战争。1989年2月21日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该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淋病、梅毒、血吸虫病、疟疾等;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黑热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

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之后,国务院相继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批转了防治艾滋病、结核病等一系列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201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传染病防治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了传染病病种和防控措施调整制度。

2004年以来,我国传染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继续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2012年成功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提前实现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5岁以下人群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2%以下”的目标。

198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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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科普中国责任编辑:天极科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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