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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申报可在三大医院办理-十堰晚报数字报

发布:2016-02-10 07:00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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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李寅 通讯员 许士祥 郭幼君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为方便市民办理业务,今后城区居民慢性病申报,可直接到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和东风总医院三大医院办理。

  慢性病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疾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评定流程,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预防医保基金支付风险,我市日前制订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评定规程。

  根据规定,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患有《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疾病病种,且达到评定标准的,可以申报相关医保待遇。“以往患者要在医保部门和就诊医院来回办理手续,新规定实施后,市民就可以在医院直接办理了。”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参保患者需要携带本人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病案首页、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门诊及住院资料。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和东风总医院;精神病、结核病活动期的患者,需要提供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资料。

  据悉,经治医院医保科(办)在每年1月将收集到的慢性病申报资料及电子档案整体报送至市医保局。然后由市医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并于5月1日前将评审结果公示在官方网站,接受举报。公示期结束后,将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参保患者的慢性病信息录入系统,参保患者即可开始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对转院到市外住院确诊的,由转出医院负责资料的接收,异地安置人员可直接向市医保局申请。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病种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

  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结核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限额(元/月)报销比例(%)限额(元/月)报销比例(%)400500元/次视病情确定4002004002002003003004002002002002002002008590908585858585858585858585858585300350元/次视病情确定3002003002002002002003002002002002002002007080807070707070707070707070707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