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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大病保险工作(2)

发布:2016-01-18 20:09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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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情况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基本上建立了覆盖城乡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但部分大病患者家庭仍然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这成为很多家庭的不能承受之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

  (一)基本情况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基本上建立了覆盖城乡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但部分大病患者家庭仍然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这成为很多家庭的“不能承受之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这一民生工程将让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切实得到解决。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截至2015年11月30日,我省已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居民5809.44万人,参保率100%;今年以来至11月底,全省已累计赔付人数16.05万人,赔付人次17.22万人,赔付金额7.58亿元。

  (二)主要内容一是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我省各地市的筹资标准为20-35元不等,签约保费17.52亿元,最高赔付金额在12-30万元之间。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资金来源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需要老百姓再另外缴费。二是保障的范围和水平。《实施意见》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2015年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三)承办方式大病保险是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结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从2013年启动石家庄、唐山市试点,到2014年全省全面启动,再到今年实现全覆盖的实践过程来看,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较好地发挥了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大了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力度,进一步放大基本医保的保障效应。投资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还是(医保)基金,大病保险的支付标准和政策都是由政府制定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政府监管,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各自优势,切实减轻了大病患者家庭负担。

  (四)规范管理为了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实施意见》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五)全力做好监管确保高效运行制定出台《河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承办保险公司资质条件、招投标管理、财务管理、理赔服务、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指导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河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基本服务标准(试行)》,明确服务网点、专门机构、专业人员配备、培训管理、考核评价、“一站式”服务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大病保险经营行为和行业服务标准。指导承办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管控上发挥专业优势,采取医院驻点、医疗巡查、网上审查等方式参与医疗服务监管,有效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防范了风险,提高了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放大了基本医保的保障效应。

  (六)实现制度间的有效衔接“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才能更好地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记者 常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