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符合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应当说,积极救治的行为是更符合传统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基于这样一种标准,行政机关在对这一事实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法取得以下证据:1。医院病历。医院病历无疑是认定事实的最关键的证据。病人是否到了无法救治的程度,医疗机构制作的病历中会有比较翔实的记载。2。对治疗医生的调查笔录。调查的内容应当是病人当时的病情及家属放弃治疗的过程。3。就病人与家属之间关系做的一些调查,主要用来排除家属放弃治疗可能与双方关系恶劣有关。实践中,劳动部门一般都能调取到医院的病历及有关诊断证明,但极少会对治疗医生及病人与家属关系状况做调查,认为做这些调查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亦没有必要。笔者认为,这两份证据对于裁判者全面了解案情,增加内心确信都是不可或缺的。
本案在劳动部门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在二审审理期间,审判法官从严审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能够证实在医院告知孙家岭家属孙家岭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的情况下,其家属才放弃抢救,家属与孙家岭间关系正常。由此能够认定,家属的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二审遂作出维持判决。